04.16 地裡挖出來要上交,發個給錦旗,天上掉下來的隕石,所有權歸誰?

新疆牧民朱曼及兩個兒子與阿勒泰市政府“隕石權益”糾紛重審一案,於2017年3月20日在新疆阿勒泰市人民法院開庭。在此次的庭審中,朱曼一家再次提出了返還隕石的要求。因此,庭審中“天外之物屬於誰”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

地裡挖出來要上交,發個給錦旗,天上掉下來的隕石,所有權歸誰?

被告阿勒泰市政府認為,按照《物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其中的“等”字意味著自然資源不僅限於以上七類,隕石也應當屬於自然資源,其所有權應歸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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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訴訟代理人認為,這塊隕石不屬於物權法和其它法律所規定的歸屬國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和自然資源,其所有權尚存爭議。“但是在牧民實際佔有的情況下,政府強行運走隕石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應當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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隕石不在物權法裡所有條款裡,既然隕石不屬於國家所有,那麼,“天外之物屬於誰”?本案中“天外之物”的歸屬問題,應當採用民法理論中的先佔原則予以處理。應該歸新疆父子

此案的意義遠不止案件本身。“如果對發現者、保護者不給予適當的獎勵和補償,甚至強行徵收,很可能促使隕石被販賣,甚至流失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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