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
一,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其中,当事人委托的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包括: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一),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二),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三,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注意: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五,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6-27)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02-12-7)第三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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