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9 微说案|7次抢劫、盗窃前科,出狱6天又“进宫”

微说案|7次抢劫、盗窃前科,出狱6天又“进宫”

福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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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话叫做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可有些人总是一错再错,永不悔改

微说案|7次抢劫、盗窃前科,出狱6天又“进宫”

1995年12月28日

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3年3月17日

因犯盗窃罪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三天

2004年6月2日

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11月19日

因犯盗窃罪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5年1月28日

因犯盗窃罪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6年2月25日

因犯盗窃罪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12月27日

因犯盗窃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3月3日刑满释放

6天的时间

他又一次走上了犯罪道路....

微说案|7次抢劫、盗窃前科,出狱6天又“进宫”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9日,被告人陈某蹿至福安市穆阳镇东旭街某民房三楼卧室内,将被害人许某放置在室内手提包内的两个红包连同其中的200元现金盗走。后被告人陈某行至该房一楼楼梯口时即被许某及其家人发现,并在当场被接警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5月30日,福安市检察院以陈某涉嫌盗窃罪向福安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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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虽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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