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3 以案說法丨男子盜竊、侮辱他人屍骨獲刑兩年

以案說法丨男子盜竊、侮辱他人屍骨獲刑兩年

男子因私怨起報復之心,竟將多人墳墓挖開,盜竊、侮辱他人屍骨。近日,浠水法院開庭審理一起盜竊、侮辱屍骨罪案件,李二(化名)因盜竊、侮辱屍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二因私人恩怨,起報復之心,於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12月3日在浠水縣某村,多次將多人墳墓挖開,盜竊人體頭骨4個,毀壞墓碑2塊,並攜帶頭骨和墓碑到黃岡市公安局信訪中心鬧訪。其行為構成盜竊、侮辱屍骨罪,提請依法判處。

浠水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4月3日,被告人李二因懷恨堂兄李元(化名)父母墳墓影響了自家風水,遂僱請他人,挖開李元父母的墳墓,盜出頭骨並丟棄。當晚又將其叔父李寶(化名)、堂兄李全(化名)墳墓毀壞。因感情糾紛,李二又連夜將前妻王花(化名)的丈夫楊風(化名)的父母墳墓墓碑毀壞。2017年12月3日下午,李二從本村河溝處找回堂兄李元父母的頭骨,並於當晚12時左右,將楊風父母的墳墓掘開,盜出頭骨後帶回家中。12月4日凌晨,李二將盜竊的四人頭骨以蛇皮袋包裹,並將堂兄李元父母的墓碑綁至摩托車上,至黃岡市公安局上訪。同時查明,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本次作案時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浠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二違反社會風尚和公共秩序,秘密竊取他人屍骨,並採取遺棄的方式加以侮辱,其行為構成盜竊、侮辱屍骨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李二患有精神分裂症,犯罪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到案後,李二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人李二犯盜竊、侮辱屍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供稿:浠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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