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1 「以案釋法」為躲坑與醉駕車相撞 電動車主身亡獲賠償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6日,魏某稱,他載同事李某鳳駕駛著兩輪電動車,在昌平區某路由南向北行駛,路遇小坑向左躲避時與同向醉酒駕駛的小轎車相撞,造成同事李某鳳死亡、兩車損壞。後經交管部門認定,醉駕司機李某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魏某為次要責任,受害人李某鳳無責任。李某鳳的兒子葛某等遂將李某強、魏某及肇事轎車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等費用共計124萬餘元。

【裁判結果】

昌平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某強醉酒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且在混合道路上沒有充分注意到周圍環境及車輛,因此法院酌定李某強在此次事故中承擔的責任比例為70%;經交管部門鑑定,魏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電動車為摩托車,屬於機動車。魏某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違規駕駛摩托車,臨時變道時未盡到注意義務,法院酌定魏某承擔事故的責任比例為20%;事故摩托車為輕便兩輪摩托車,按照相關規定不得載人,李某鳳作為摩托車主應當知道上述事實,但是李某鳳不僅允許魏某無證駕駛,還主動要求搭乘,對於自身損害後果的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因此法院認定李某鳳自行承擔的責任比例為10%。按照法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應予以賠償,並可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最終,法院判決李某強、魏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13萬餘元。

【法官提示】

因電動車駕駛技術簡單,駕駛人沒有經過安全培訓上路,對違規駕駛的危害認識不清,部分駕駛人存在闖紅燈、搶行、逆行、隨意變線、進入機動車道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由於電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時身體暴露在外,所以一旦因違規行駛發生交通意外,將給駕駛人自身帶來傷害甚至導致死亡。

在此,法官對電動車駕駛員進行提示: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1.5米的範圍內行駛,遇阻需要變更車道時,應當讓所借車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先行。否則,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不僅自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而且還要承擔違規通行的相應責任。

法官還要提醒廣大機動車駕駛員,千萬不能醉酒駕駛。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混合道路上行駛時,駕駛員應對周遭環境、車輛及行人充分注意,時刻與前方車輛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請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積極營造安全、有序、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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