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4 瀘州市司法局隨機抽選人民監督員對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進行監督評議

2019年4月4日,瀘州市司法局隨機抽選了3名市級人民監督員,參與納溪區檢察院對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擬作出微罪不起訴處理的案件進行監督評議。由納溪區檢察院承辦案件檢察官主持。

2015年3月,犯罪嫌疑人金某註冊瀘州市某包裝製品有限公司,金某為法人代表,金某之妻負責生產、財務管理。公司聘用了20餘名工人主要從事酒類包裝。該公司經營至2017年11月起,公司面臨停產,公司法人金某以資金週轉困難為由拖欠20名工人工資五個月,拖欠工資共計117470元。2018年4月3日,金某及其妻子離開廠區後電話關機,將員工微信拉黑,公司所有員工均不知其去向,也未對相應工作和拖欠工資進行安排或交接。2018年4月9日,瀘州市納溪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限期整改後,金某及其妻仍拒絕支付並繼續逃匿。2018年6月2日,犯罪嫌疑人金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後,其妻於2018年6月13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金某及妻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並將所欠工人工資全部支付。

金某及妻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但犯罪嫌疑人是因為經營不善導致無力支付,主觀惡性不大。案發後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可以從輕處罰;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訴前已經支付勞動者的報酬,取得被害人諒解,具有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三款規定: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人民監督員在聽完案件介紹情況、查閱了案件材料後,對案件事實、案件定性,法律適用等問題和承辦人進行了細緻的提問,承辦人逐一解答。最後,人民監督員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依據適用獨立進行了評議和表決,一致同意納溪區檢察院擬作出微罪不起訴的決定。

普法提醒: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或個人依法支付勞動者報酬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和責任,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將會受到相應的法律懲罰。

(市司法局 餘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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