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唐代的刑場除了市集還有什麼?長安城四大死刑場介紹!

中國古代有“刑人於市,與眾棄之”的觀念,在市集中執行死刑成為中國各朝的傳統。不過,唐代長安城執行死刑的地點,並不僅限於市集。京兆府門、朱雀門街,甚至是百官議事的朝堂都可以是加以刀鋸,執行死刑的空間。

唐代的刑場除了市集還有什麼?長安城四大死刑場介紹!

除了一般死刑以外,戰爭結束後的獻俘禮也有許多法律元素。這些獻俘禮多半有固定的空間與流程,並且將俘虜押赴刑場,斬首示眾,故本節將獻俘禮合而論之。關於公開處刑的效果,法國哲學家傅科曾經提出,近代法國透過公開行刑,將行刑過程與空間舞臺化。藉由舞臺化的公開處刑,形成對於公眾的震撼,產生對於觀看者的法律展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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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長安城除市場以外,亦在不少地方執行死刑,如京兆府門、朝堂、朱雀大街。

一、市場

唐代承襲《周禮》“刑人於市,與眾棄之”的概念,在市場中公開執行死刑。如《唐六典》規定一般平民、低階官員皆在市場公開處死。五品以上官員如非犯惡逆以上的罪行,准許在家中自盡。七品以上、皇族、婦人犯非斬刑的死罪, 都在隱密處,處以絞刑。依據本條令文,長安城中的市場理所當然地作為刑場。長安城中東、西二市都曾經作為公開處死囚犯的地點。例如,憲宗年間,“斬沂州亂首王弁於東市”、來俊臣被“有詔斬於西市,年四十七,人皆相慶,曰:‘今得揹著床瞑矣!’”史料中案例甚多,不一一列舉,以上皆是在長安城中東、西兩市執行死刑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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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京兆府門

東、西兩市之外,京兆府門也是執行死刑的地點之一。在京兆府門公開處刑者,多半為杖殺。玄宗朝廢除了斬、絞兩類死刑,因此以決杖代替死刑, 往往決杖致死。一直到唐朝滅亡以前,決杖處死都是唐帝國的死刑種類之一。杖殺並非唐代律令的正刑,為皇帝帶有恣意性的非正規刑罰。史料中,直接記載於京兆府門處刑例子不多,薛諗被流放, 賜死於長安城東的驛站,可能是長樂驛;其黨羽李談、崔洽、石如山等人在京兆府門前杖殺,可見京兆府門也是處刑的空間之一。

除此之外,史料中有不少“宜付京兆府,集眾決殺”、“僧鑑虛付京兆府,決重杖一頓處死”等案例,這些“付京兆府”決杖、決殺者,處刑的地點為何?《唐會要》有一份作者闕名的御史臺上奏提到,京兆府準敕科決的犯人由監察御史一人到府門監決。

可見,監決地點在京兆府門,上述“宜付京兆府”處死者,應該是在京兆府門杖殺。同時,奏文最後提到河南府准此辦理,可見長安、洛陽等都城,在唐代法制上可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京兆府門也是長安獨特的行刑空間,在一般的地方都市是不會出現的場景。

京兆府門並不是唐律或是唐令中規定的正式刑場,而是法條外的舊例。中唐後,唐帝國漸漸以敕代替或補充律令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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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兆(今西安)

三、朝堂

朝堂是百官集議的政治空間,有時也作為處刑的地點之一。唐代處刑朝堂,大多是先決杖,然後再處以流刑,較少直接在朝堂處以死刑。有關決杖於朝堂的部分,小編將本段將聚焦於處死於朝堂的情形。

隋文帝就有在朝堂行刑的情況, 如“每於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數四。嘗怒問事揮楚不甚,即命斬之”。

隋文帝於朝堂行刑的行為引起大臣們的勸諫,“尚書左僕射高熲、治書侍御史柳彧等諫,以為朝堂非殺人之所,殿庭非決罰之地。帝不納。熲等乃盡詣朝堂請罪”。可見在隋代,朝堂行刑只是皇帝的個人行為,也不是前朝或是中古中國的舊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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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大明宮遺址

目前可知唐代最早在朝堂處刑的案例則為貞觀二年(628)盧祖尚婉拒擔任交州都督。太宗怒曰:“我使人不從,何以為天下”,於是“命斬朝堂。既而悔之,詔復其官”。不過太宗很快就後悔,下詔恢復盧祖尚的官爵。貞觀十六年(642)有另一則欲處決於朝堂的案例。《唐會要》記載:禁苑的管理官員穆裕翫忽職守,太宗憤怒之下,下令斬於朝堂。從“侍臣戰慄,莫敢進言”來看,太宗當時處於非常憤怒的狀態。太子李承幹以依法審判作為理由進諫,太宗才收回斬於朝堂的命令。從太宗時期的兩個案例來看,以朝堂作為刑場皆是由於太宗一時的憤怒,做出法律外的特別命令,並非體制內的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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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元殿遺址(唐代開朝會的地方)

高宗永徽元年(650),華州刺史蕭齡之在廣州刺史任內收受賄賂。事發之後,朝廷集議,“帝怒,令於朝堂處置”。唐臨以八議為理由,認為“竊惟議事群官,未盡識議刑本意”。最後,蕭齡之免死流於嶺外。蕭齡之的例子同樣是由於高宗的憤怒,欲在朝堂斬殺蕭齡之,朝堂非唐代體制內的刑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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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宸殿遺址

四、朱雀街

唐代也有在朱雀街執行死刑的例子,但實屬罕見。僅天寶十三載北庭都護程千里擒同羅部落首領阿布思,“壬戌,御勤政樓大酺。北庭都護程千里生擒阿布思獻於樓下,斬之於朱雀街”。朱雀街就是長安城的中軸大街,連結外郭城的明德門與皇城的朱雀門。獻俘的勤政樓為開元八年(720)在南內興慶宮中所築,興慶宮位於春明門大街上,距離朱雀大街有四坊之遙。因此,公開處刑的地點應為朱雀門前,即朱雀大街與春明門大街的交會點,兩者皆在京城區中。《李娃傳》中提到東西市凶肆在朱雀大街競賽,“士女大和會,聚至數萬”。或可推論,朱雀大街人潮眾多,在此公開行刑同樣可收“與眾棄之”的效果。

唐代在朱雀大街行刑僅有上述一例,且與獻俘禮有關。應可看作是特殊的情況,並非定製。在此大街上處斬外族部落首領,可說是直接向民眾展現帝國的威儀,其是考量自玄宗的政治目的,並非考量自法律層面或法律程序。同時,玄宗在朱雀街斬殺俘虜,也與隋代獻俘的空間不同。隋代獻俘在廣陽門舉行,唐代改稱承天門,玄宗這次的獻俘卻在朱雀街進行,可見玄宗的例子僅是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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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雀街

綜觀唐代長安城各個執行死刑的場所,市集與京兆府門為唐代長安固定的刑場,其地點的選擇符合“刑人於市,與眾棄之”的觀念。除此之外,尚有在朝堂與朱雀門街處刑的例子,兩者都非制度中執行死刑的場所。處刑于朝堂有時出自皇帝一時的情緒,展現皇權在法律程序上的恣意性;有時則是出自皇帝個人的政治目的,為皇帝在法律之外的權力展示。處刑于朱雀門街更是屬於特例,不過尚符合“與眾棄之”的目的。

參考文獻:

  • 《禮記‧王制》
  • 《規訓與懲戒》
  • 《全唐文補遺三》
  • 《太平廣記》
  • 《廣異記》
  • 《唐六典》
  • 《舊唐書》
  • 《新唐書》
  • 《冊府元龜》
  • 《隋書》
  • 《長安志》
  • 《太平廣記》
  • 《唐律疏議》
  • 《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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