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3 刪除“超生即辭退”,更要縮小執行差異

近日,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官網發佈了修訂後的《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刪去“超生即辭退”法規,並將多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修改為“衛生工作機構”。在修訂前,該《規定》在第二十七條明確,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對超生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删除“超生即辞退”,更要缩小执行差异

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官網

嚴格說,廣州此次的做法並不算有多大的標誌性意義。一則,廣東省的計生條例在去年就已經刪除了“超生即開除”的表述,廣州只不過是順應上位法要求,對《規定》作出修訂。二則,就全國範圍看,早在2017年,就有多位學者聯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審查建議,認為包括廣東在內的多省份立法中有關“超生即辭退”的規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應該予以刪除。而截止到去年底,廣東、雲南、江西、海南等7省份均已廢止了“超生即辭退”的法規。

因此,廣州市的做法最現實的啟示就是,其他地方層面也應該嚴格依照上位法的調整,對相關不合規的表述予以及時清理、修正。而除此之外,在“超生即辭退”即將從法規層面全面退出的大背景下,更要思考的是,如何縮小生育政策在地方執行層面的差異,或者說是壓縮不合理的彈性空間。

就以“超生即辭退”為例,前不久廣東某地警察因超生被辭退而引發輿論廣泛關注。在媒體報道中,廣東省衛健委政策法規處相關工作人員回覆,計生條例修改前,公職人員“超生”,處理方式只有開除;修改後,給行政處分,而具體給什麼處分,由各單位綜合實際情況自行決定,若認定情節嚴重,還是會面臨最嚴厲的處分,即開除。從這一回復可以看出,法規層面刪除明確的“超生即開除”規定,並不意味著現實中就不可能發生因超生而導致的開除懲罰。那麼,這裡面的合理界限到底在哪?

“超生即開除”的規定消失了,是不是真的意味著超生的“代價”就變小了?

删除“超生即辞退”,更要缩小执行差异

網絡圖片

應該說,無論是生育政策從“單獨二孩”向“全面二孩”的放開,還是十九屆四中全會公報首提“優化生育政策,提高人口質量”,它都明確表明,當下的人口生育政策在對社會的生育現狀作出新的回應。這種大的方向已經越來越明確。但是,在地方層面,各地的政策鬆緊程度卻有很大差異,乃至同一地方的政策也存在矛盾等現象。如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有的是按計徵基數的1倍徵收,有的是3倍徵收,有的卻最高達10倍。再比如,有的省提出鼓勵生育,但同時也依然對超生予以嚴厲處罰,這顯然構成一種內在的矛盾。畢竟,鼓勵生育若也按“計劃”思維來辦,其效果不能高估。

結合新的人口發展現實,以及頂層設計層面對生育政策的新定調,有專家預言,計劃生育和人口控制的舊時代即將落幕,優化生育和人口優化的新時代即將開啟。而要開啟這種新時代,首先恐怕就需要儘快清理那些與上位法以及人口發展形勢不符乃至矛盾的規定、做法,並縮小各地在執行層面的差距,盡力壓縮那些有違法嫌疑的“土辦法”的操作空間,如此才能給整個社會釋放更明確的生育信號,最大限度消除因政策原因帶給社會的生育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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