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 會計-接受安保服務取得生活服務發票能否稅前扣除

會計-接受安保服務取得生活服務發票能否稅前扣除

會員:

我公司與保安公司簽訂協議,由保安公司負責保護我公司財產安全,保安公司給我公司開具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為生活服務的發票,請問安保服務是否屬於生活服務?取得此發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大成方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後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第一條規定,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築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第一條第(六)項規定,現代服務是指圍繞製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鑑證諮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第一條第(六)項第8目規定,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安全保護服務,是指提供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等的業務活動。包括場所住宅保安、特種保安、安全系統監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務。第一條第(七)項規定,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製、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綜上,安保服務屬於現代服務中的商務輔助服務—安全保護服務,你公司接受安保服務取得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為生活服務的發票屬於不合規的發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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