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 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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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000755 證券簡稱:*ST三維 公告編號:臨2018-064

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18年4月19日,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 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晉證調查字2018002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2018年5月25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晉證監處罰字﹝2018﹞02 號)。

以上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8年4月20日、2018年5月26日在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18-020)、《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18-050)。

2018年6月22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03號),現將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山西證監局對山西三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山西三維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4年至2017年,山西三維陸續收到洪洞縣環境保護局出具的七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改正環境汙染行為,涉及罰款金額共計 2,858,448.00 元。 同時,其日常生產經營中存在多次排汙超標的情形。但是,山西三維在《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度報告》《2015年半年度報告》《2015年度報告》《2016年度報告》《2017 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的環境保護相關內容,與其多次受到環保部門行政處罰的事實不符、與其日常生產經營中排汙超標情況時有發生的事實不符。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處罰決定、會議記錄、年度報告、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山西三維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行為。

對山西三維的違法行為,時任山西三維董事長王玉柱、董事長楊志貴、副董事長祁百發、董事兼總經理田旭東、副總經理牛俊江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董事田建文、高志武、劉永安、閻保安、李紅星、王勤旺、王國勝,獨立董事王彩俊、張建華、李存慧、秦聯晉,監事張建平、霍斌、王巧萍、王永翔、李傑偉、 張洪波、王新芳、喬志勇、牛武鋼,副總經理梁小元,財務負責人王永義,董事會秘書梁國勝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我局作出以下決定:

一、對山西三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王玉柱、楊志貴、祁百發、田旭東、牛俊江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10 萬元罰款;

三、對梁小元給予警告,並處以 8 萬元罰款;

四、對高志武、劉永安、閻保安、李紅星、田建文、王勤旺、王國勝、張建平、王永義、梁國勝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5 萬元罰款;

五、對王彩俊、張建華、李存慧、秦聯晉、霍斌、王巧萍、王永翔、李傑偉、 張洪波、王新芳、喬志勇、牛武鋼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3 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山西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公司已接受上述行政處罰,並將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執行,此次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會對公司業績產生重大影響。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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