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9 借戀愛索要財物 法院:依性質判斷是否應返還|以案釋法

戀愛期間,男女相互向對方給付財物的現象較為普遍。借貸不打欠條的現象時有發生,或者給付的性質不好意思講明白、寫清楚,一旦分手就可能釀成糾紛。近日,桂陽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戀人間的財物糾紛案件。

借戀愛索要財物 法院:依性質判斷是否應返還|以案釋法

劉某某(女)是長沙人,李某某是桂陽人。2015年4月,2人通過社交網絡平臺相識、相戀並同居生活。同居期間,劉某某出資17,048元為李某某購買了一條金項鍊,李某某到上海培訓,劉某某出資3萬元;2015年8月1日,李某某購買小車一臺,劉某某出資13.9萬元,該車登記所有權人為李某某。同年11月17日,李某某購得一套商品房,其動用了劉某某農業銀行卡貸款12萬元。2016年1月17日,李某某在劉某某處借款7000元。

借戀愛索要財物 法院:依性質判斷是否應返還|以案釋法

2016年2月,兩人不再同居。8月10日,李某某結婚,所購汽車轉讓給他人。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被告通過網絡平臺交往並同居,被告庭審中陳述“原告是富婆,且比他大10多歲,不太可能結婚”,可認定被原告並非正常的戀愛關係,而是借戀愛關係索取財物,違反公序良俗。為此,被告辯稱原告所有給付財物全屬贈予行為,法院不予採信。原告購買金項鍊贈予被告,出資3萬元用於被告培訓屬贈予法律關係,系正常的戀愛交往關係,該款可不予返還;原告出資為被告購買車輛,被告用原告的農業銀行卡貸款12萬元購買商品房,並非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該款應予返還。被告借款7000元有借條及被告自認,該款被告應償還。法院遂依法判決由被告返還原告25.9萬元,並償還借款7000元。

【法官說法】

戀人間贈送禮物很常見,但分手後反目成仇發生糾紛也並不鮮見。如果贈與的財物並不以結婚為目的,只是為表達愛意主動給付,或用於日常生活開支的、小額的,按照一般生活經驗,屬於一般性贈與,只要交付,財物所有權就發生變化,屬於無償給予對方,收財物一方可不予返還。若贈與財物是以結婚為前提,如購房、購車,有“彩禮”性質,2人分手後贈與目的落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受贈一方應當予以返還。


來源 | 法制週報通訊員 王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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