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7 時評:物業與業主的爭議該理理清楚了

居民用電要看物業臉色?還真有,12月16日央視財經頻道報道,陝西省西安市華清園小區的業主,因物業費漲價和暖氣溫度不達標,拒繳物業費,物業以限電來強迫大家妥協:從去年10月起每次只能限購10度電,每個月只能買15次。除了限電,該小區物業公司還收高價電費,在當地統一電價基礎上,每月向業主多收兩萬四千元。記者調查發現,限電並收高價電費的情況在全國範圍內均時有發生,因為目前我國仍有一些小區,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物業公司轉供。一些物業公司通過限電、違規漲價手段逼迫業主交物業費。

  黑燈瞎火過日子,讓人憋屈,讓人煩。可這不算最糟糕的,因為物業費問題,竟還有業主搭上了性命——9日廣東一小區物業為了催收部分業主的物業費,把小區電梯停了,一名住在12層的老人,就在回家爬到9層時突發疾病離世。悲劇的發生令人悲憤,更令人不解,本由業主委員會選聘來為業主們服務的物業,為何會與業主之間矛盾重重且不斷升級呢?以至於物業會不顧業主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以給業主生活製造不便為要挾,坐地刁難?筆者認為,五個問題須理清。

  首先,暫且不提歷史舊賬,就說物業擅自限電、停電梯、漲電價的做法,已經極大影響了業主的正常生活,這與物業服務業主生活,便利業主居住的角色定位不符。

  其次,在電費問題上,作為供電公司收取電費的被委託方,物業收費行為是否規範,應接受委託方的監督,如果發現違規現象,供電公司應及時指出,拒不改正的應解除委託關係。“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是電力法明文規定的,供電公司應督促物業退還向業主多收的費用。

  第三,滿足居民合理用電需求,是電力部門法定職責。供電公司應拿出以用戶為本的服務精神和擔當,與業主積極溝通,耐心解釋用戶在安裝“一戶一表”中依規要承擔的費用,儘快完成用戶計量裝置升級改造,實現便民繳費,在改造過程的過渡階段,供電公司應積極開設符合實際條件的購電渠道,不能放任物業損害用戶利益的違規行為發生。

  第四,小區自我管理水平需與時俱進,及時通過合法合規渠道解決雙方不滿與衝突。小區落成,總得有人來打理,物業有各種問題,終歸是代表業主利益的業主委員會自己選聘來的,有正當理由可以解聘。因此,業主和物業雙方不能都只盯著物業費漲不漲,物業應明明白白公佈物業費組成、漲幅依據,業主也要了解物業運行市場成本,制定評估物業工作的科學標準,在核心利益問題上,積極運用《物業管理條例》中“雙三分之二”表決機制,儘快解決遲遲沒有定論的爭議。

  第五,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爭議屬於社區自治管理範疇,但居委會、街道辦等基層組織不能袖手旁觀,任矛盾升級,應及時發揮監管和協調功能,積極化解矛盾。給居民安居提供保障,為物業的正常需求和運行做通居民工作,職能部門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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