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离婚律师解读:离婚后变更抚养权,孩子满10岁愿意法院就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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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解读:离婚后变更抚养权,孩子满10岁愿意法院就判吗?

夫妻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无疑是核心问题,那么如果离婚时确定了孩子的抚养权,没有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如果有抚养能力,在孩子满10周岁后,且更愿意与该方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是否一定能成功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下:

抚养权变更案件的案情回放:

庄女士与吴先生结婚后,2003年7月生育一女儿。孩子随父母及奶奶居住在A社区,就读于附近的A小学,平时由吴先生送其上学,奶奶接其放学。后父母于2012年11月协议离婚,约定孩子随吴先生生活,庄女士每月给付抚养费。离婚后,孩子的生活没有变化。2013年6月底暑假期间,孩子按离婚协议约定随庄女士在其租住的B社区居住生活,9月初又随庄女士到其男友家C社区居住生活,且离学校较远,由庄女士送其上学、外婆接其放学。

庄女士于2013年8月诉至法院,提出孩子与其感情极好,多次表示希望和母亲共同生活,且孩子已满10周岁,有权选择抚养权人,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吴先生则认为,离婚协议已经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孩子从小由祖母带大并接送上下学,离婚未给孩子造成太大影响,庄女士现在无法确认有无固定住所,不利孩子的学习生活。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官到A小学在班主任在场的情况下征询孩子的意见,孩子表示更愿意随庄女士生活,但又不排斥随吴先生生活。法院认为父母双方协议离婚时间短,吴先生的抚养能力、条件未降低;孩子表示愿意与庄女士共同生活,也不排斥与吴先生共同生活,且孩子自幼随父母双方及奶奶在A小区居住生活,就近在A小学就读,之前的生活环境具有稳定性、便利性。庄女士现借住在C社区男友家,距学校较远,且生活环境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孩子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庄女士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最高院的案例评析:

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准予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之一包括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且该方有抚养能力,但是,该规定中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是衡量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

本案中的孩子已经年满10周岁,且在跟随父或者母一方共同生活作出了选择。但法院从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出发,一方面至学校了解情况,征询其意见,另一方面围绕孩子的情况开展调查,了解孩子的成长轨迹、成长环境、生活和学习现状。在充分调查后,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及孩子的辨识和责任能力,认为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离婚律师李静提示: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是变更抚养权案件审判的核心要素。虽然《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周岁,愿随该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应予支持。但是法院仍然不会简单地根据法规规定做出判决,而是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来分析,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来衡量改变生活环境是否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最终做出相对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判决结果。所以,简单地认为孩子满10岁愿随父母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就一定能变更抚养权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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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70后,我的头条号主要分享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心得,为您解答关于婚姻家事的法律问题,帮您用法律保护婚姻与家庭,当您面临婚姻家事纷争时助您维护自己的权益。基于我的所闻所见所感,我也会偶尔写点关于感情和婚姻的文章。期待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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