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錯過工傷申報怎麼辦?還可提侵權之訴!

編輯同志:2017年4月我因公受傷,在治療期間,公司墊付了醫療費用,預付了1萬元賠償金,說等治療結束後再協商賠償事宜。我當時想如果協商不好,再申請工傷也不遲。今年5月底,我治療結束後與公司未能協商一致,我申請工傷認定,可已超過了1年的申請時限。請問錯過了工傷申報期該如何維權? 讀者:楊慶文

楊慶文讀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本人申請工傷的,應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超過了該期限,如果無合理事由,人社局就不再受理。不過你可以提起侵權賠償。因為勞動中遭受事故傷害的,也屬於侵權損害。《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你於2017年4月受傷,至今仍在3年之內,因此你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須指出的是,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可獲得全額賠償。而在侵權賠償中,因存在過錯等原因,可能無法獲得全額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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