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嬰兒被寵物犬咬傷,調解無果鬧上法庭


被咬嬰兒父母起訴狗主人,卻被反訴;經審理,被告賠償原告5000餘元

如今,養寵物已經成為一種時尚,小區內養寵物狗的越來越多,而狗咬人事件也時有發生。事件發生後,雙方因賠償問題難以達成一致,往往會在法庭相見。日前,牡丹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寵物咬傷人而引發糾紛的案件。而與以往案件不同的是,被告寵物飼養人卻當庭反訴,經過調查審理,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黎某星(反訴原告)應賠償原告朱某頎(反訴被告)、劉某(朱某頎母親)損失5049.77元,扣除已墊付的5000元,還應賠償原告朱某頎(反訴被告)、劉某損失49.77元。駁回原告朱某頎(反訴被告)、劉某和被告黎某星(反訴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嬰兒家門口被烈性犬咬傷

去年9月28日21時許,黎某星牽著其家飼養的寵物英格蘭鬥牛犬(烈性犬)在小區院內遛狗至單元門口時,與正欲回家的劉某一家人相遇。寵物犬見到劉某一家三口便開始吠叫,掙脫手繩後,先後將劉某的女兒朱某頎的左膝部咬傷,將劉某右手手背抓傷。劉某見狀,出於母親對女兒本能的保護,推了寵物犬一把,後寵物犬被朱某頎的父親朱某軒踢走。當晚被咬者就被送到市中醫醫院注射破傷風針,而後在市疾控中心注射了狂犬疫苗。

事發第二天一早,朱某頎又注射了血清。作為寵物犬的飼養人,黎某星和畢某利均在現場並支付了相關費用。下午,朱某頎到菏澤市立醫院門診檢查,當日15時許住進兒科三病區接受治療,住院治療至2017年10月3日9時,住院治療四天 (病例顯示為一級護理),其間黎某星墊付醫療費5000元。朱某頎住院期間,由其父朱某軒、其外祖母朱某芹護理。劉某在市疾控中心注射了狂犬病疫苗2支,費用由黎某星支付。2017年10月2日,劉某身體感覺不適,在菏澤市立醫院門診檢查治療,其支付醫療費590元。

被咬嬰兒父母起訴狗主人,卻被反訴

此事,經當事人所在物業公司及業主委員會調解協商不成,便起訴至牡丹區人民法院。原告朱某頎、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三被告賠償原告朱某頎 (反訴被告)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後期治療費計26000元,賠償原告劉某的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計4000元,共計3萬元。

而法庭上,被告黎冰星(反訴原告)辯稱及反訴請求:朱某頎被其飼養的寵物犬致傷是事實,寵物犬是其本人飼養,願依法對朱某頎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其飼養的寵物犬沒有傷害到劉某,不承擔劉某的賠償責任。其墊付給朱某頎的醫療費5000元,朱某頎的損失未超過其墊付的費用,超出的部分2369元,要求朱某頎(反訴被告)依法返還。

法院依法宣判,被告賠償原告5000餘元

法院認為,本案有四個爭議焦點:原告朱某頎(反訴被告)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由誰承擔;原告劉某治療與涉案動物致傷有無因果關係,其損失應由誰承擔;原告朱某頎(反訴被告)、劉某的損失範圍及數額應如何確定;被告黎某星(反訴原告)要求原告朱某頎(反訴被告)返還2369元的反訴請求,是否應當支持。

經過查證,本案中,黎某星飼養的寵物犬英鬥,在遛狗過程中未採取安全措施,未盡到對飼養動物的管理責任,致使朱某頎被寵物犬抓傷、咬傷,黎某星作為動物飼養人、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畢某成雖然為共同飼養人,但並不在事件現場,該涉案寵物犬已經脫離了其管理範圍,且現場有飼養人黎某星管理,故畢某成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責任。另原告朱某頎(反訴被告)、劉某既不能證明被告畢某利是涉案寵物犬的飼養人,也不能證明其為管理人,故其要求被告畢某利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訴原告朱某頎(反訴被告)實際損失已認定為4259.77元,本訴原告劉某實際損失已認定為790元,其二人為同一訴訟地位,且劉某為朱某頎之母及法定監護人,本訴原告損失應合併計算為5049.77元,均應由本訴被告黎某星承擔,本訴原告損失數額已超出被告黎某星墊付醫療費5000元的範圍,故對本訴被告黎某星 (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宣判,判決被告黎某星(反訴原告)應賠償原告朱某頎(反訴被告)、劉某損失5049.77元,扣除已墊付的5000元,還應賠償原告朱某頎 (反訴被告)、劉某損失49.77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完畢。駁回原告朱某頎(反訴被告)、劉某和被告黎某星(反訴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牡丹晚報全媒體記者 豔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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