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7 劳动合同法这十年之专项培训

实践中,有些单位在对员工培训的同时,为了使员工更好的为企业服务,往往会签订协议,约定一定的服务期限,员工在服务期内离职,要承担一部分培训费。这在劳动合同法中是有这方面的规定,那么,劳动合同法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那么,这里就会有一个问题,什么样的培训才算是专项培训?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只有提供了专项培训,才可以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但劳动合同法对什么样的培训是专项培训却没有规定,那么问题就来了,怎样的培训会认定为专项培训?

仅从文字的层面上理解,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某一方面的培训,至于在这一方面进行了怎样的培训,或者培训到什么程度,法律均没有规定。作为用人单位来讲,为了使劳动者有更高的技能为用人单位服务,用人单位往往对劳动者进行各种各样的培训,而且有些培训也是花费一定费用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也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所说的专项培训是指为了提高劳动者的某一项专业技能,通过培训使劳动者掌握了比其未培训前更高的技能,劳动者在某一方面的技能有了显著的提高,胜任了培训前不能胜任的工作,或者在原先的工作上更加进了一步,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方面均得到提高,而且,在用人单位中能够进行这样培训的人员都比较少,普通人员一般是不能参加这样的培训,这样的培训才算是专项培训。当然,在花费和时间方面,专项培训一般都是花费较高,时间较长,不过这只是判断是否是专项培训的因素,而不是唯一条件。至于有些单位为了开展某一方面的业务或者对新入职的人员进行的行业培训或者上岗前培训,是不能认定为专项培训的,且不能将一般的职业培训混同专项培训,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这样的服务期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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