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楊某照犯走私製毒物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楊某照將用透明薄膜和錫箔紙包裹的麻黃鹼共計淨重5.97294千克藏在8盒木質中國象棋中,並使用虛假的“吳淦”的身份信息填寫了國際特快專遞詳情單,從福清市郵政分公司坂頂支局寄往澳大利亞。當月16日,上述郵件被福州海關駐郵局辦事處扣押。2016年12月底,被告人楊某照又使用66個瓶身打孔挖空的兒童保齡球玩具作為藏匿工具,再次郵寄淨重5.0245千克麻黃鹼到澳大利亞。2017年1月4日,該郵件被福州海關駐郵局辦事處扣押。
裁判結果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照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郵寄10.977千克麻黃鹼出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走私製毒物品罪。被告人楊某照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照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判決被告人楊某照犯走私製毒物品罪,並處以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警示意義
近年來,跨國犯罪特別是走私毒品犯罪問題凸顯,毒販藏毒手段層出不窮,用於藏匿毒品的部位一般人難以想象和察覺。面對日益猖獗的走私毒品犯罪,我市始終始終秉承嚴厲打擊原則。本案被告人楊某照,違反海關法規,走私毒品數量大,主觀危害深,社會危害性大,罪行嚴重,應依法予以嚴懲。
案例四
陳某義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義系國家工作人員。2017年3月4日下午,陳某義打電話給倪某剛,預定其位於羅源縣松山中心小學後門一自建民房的KTV包廂。後陳某義打電話叫了吳某光、林某忠一同前往。在路上,林某忠經陳某義同意後打電話叫了徐某梅,徐某梅又叫了林某洪。倪某剛開好包廂後應陳某義要求叫了“DJ”人員湯某文。在包廂內,陳某義從身上拿出一包“神仙水”讓吳某光泡開,陳某義與吳某光各從身上拿出一包毒品氯胺酮(“K粉”)倒在茶几的三個木製托盤上,陳某義、吳某光、林某忠、徐某梅、林某洪便開始吸食“K 粉”和神仙水。之後包廂內陸陸續續來了林某祿等六人,大家一起在包廂內吸毒、互相敬酒、唱歌直至次日凌晨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經檢測,被告人陳某義和包廂內的林某忠、吳某光等十五人尿液檢測結果均呈陽性。
裁判結果
福建省羅源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義提供場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容留他人吸毒,酌情從重處罰;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判決:被告人陳某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警示意義
吸毒是一種自損行為,因為刑法對其不予評價。但容留他人吸毒則屬於誘人墮落,是刑法明令禁止的犯罪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從重處罰。本案系利用他人在家中私自改造的KTV包廂邀請多人在廂內吸食毒品的案件。陳某義作為國家工作人員,不但在毒品面前自甘墮落,還為他人墮落鋪就“歪路”、“邪路”,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既可悲,又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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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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