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發現身邊有配偶還跟他人同居的,我們首先要先收集證據,因為,在法院上,看中的是證據跟人證的,這在後面的官司中,會起到很大的幫助。
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
那麼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應包括以下幾個特徵:
(1)必須是持續、穩定的居住在一起,而不是一兩晚的,這個在收集證據的時候要特別注意,要不然對方很容易反駁;
(2)同居期間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
(3)同居雙方中至少有一方要有配偶,另一方為婚外的異性。
按照《婚姻法》第32條、第46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可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因此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且,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構成了重婚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
構成重婚罪的,法律是會嚴懲不殆的,那麼對於重婚罪法律有何懲罰:
《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這也是,我們常說的“小三”。
法律在判決離婚的時候,對於婚姻存續期間,夫妻的共同財產,及子女的分配問題,法律肯定更加的照顧無過錯方。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規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根據有過錯方對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程度及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賠償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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