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1 兒童性權利立法“男女”有別 專家:男童保護需進一步加強


正義網北京7月10日電(見習記者 郭璐璐)在性侵兒童案件中,男童同樣面臨被性侵風險。據“女童保護”2017年性侵兒童案例統計及兒童防性侵教育調查報告顯示,2017年平均每天曝光性侵兒童案件1.04起。在公開報道的性侵兒童案例中,受害人超過606人,女童遭遇性侵人數為548人,男童遭遇性侵人數為58人。其中,遭遇性侵人數中男童佔比約為一成,這一比例較往年略有升高。

“很多未成年人性侵案是‘隱形’案件,由於各種原因未能進入到司法程序和公眾視野,不能因此就斷定男童不容易受侵害,性侵男童問題應該引起社會關注。”日前,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中心主任佟麗華在接受正義網記者採訪時表示,在男童性權利保護方面,法律已有了很大進步,但仍需有進一步作為。

兒童性權利立法“男女”有別 專家:男童保護需進一步加強

有教師猥褻男學生獲刑

記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曾通報過一起男教師侵害男學生的案例。潘某原系遼寧瀋陽市某學校兼職教師。2015年11月至 2016年4月期間,潘某分別將3名未成年男學生帶至其家中,以不喝酒就是不尊敬老師為名,強行將3名男學生灌醉後留宿,乘男學生睡覺之際對他們多次實施猥褻。

“潘某利用教師身份,向被害人施壓、勸酒致被害人醉酒,後乘被害人睡覺之際實施猥褻行為,已構成了強制猥褻罪。”據此,瀋陽市沈北新區法院判處潘某有期徒刑三年。

另一起男童受侵害案發生在江蘇常州,女教師黃某因與未滿14週歲男學生髮生性關係獲刑。據媒體報道,30多歲的黃某原在常州市金壇區某中學教書,是00後初一男生王某的班主任。一次黃某幫王某輔導學習時,二人發生了性關係。雖然明知王某未滿14週歲,黃某於2014年3月至8月間,仍在家中、賓館等地多次與王某發生性關係。

通過王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王某家人發現了異常。結合孩子成績下降、經常不回家甚至夜不歸宿等情況,王某家人反映到學校。事情發生後,金壇區人民檢察院以黃某涉嫌猥褻兒童罪為由訴至法院。

金壇區人民法院認為,黃某明知王某系未滿十四周歲的兒童,仍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考慮其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金壇區法院認定黃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黃某目無法紀,多次與兒童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從重處罰。”該案辦案法官表示,黃某身為人民教師,屬於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卻違背法律和倫理,多次與未滿十四周歲的初一學生髮生性行為,行為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辜負了學生和家長對教師的尊重與信任,給被害人及其家庭帶來心理創傷,人民法院對其依法予以懲處。

性侵男童犯罪更為隱蔽易被忽視

“在所有未能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數量最多。”佟麗華分析說,受到觀念等因素的影響,很多受害人會選擇不報案。由於刑事立案標準較高,也存在受害人報案後未被立案的情況。司法機關處理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只是整個未成年人性侵問題的一部分,仍有很多案件是“隱形”案件。

佟麗華提到一組聯合國統計數據:每5位女性中,就有一位在未成年時期曾遭受過性侵;每13位男性中,就有一位在未成年時期曾遭受過性侵。他解釋說,這裡的“性侵”,不僅指達到刑事犯罪程度的侵害,還包括一般的性騷擾、猥褻等。“從統計數據看,男性受侵害比例明顯比女性少,但這種行為對男性也一種嚴重侵害,男童性權利問題應該引起社會關注。”佟麗華說。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檢察部檢察官金朝表達了同樣的看法。“男童遭受性侵犯是社會中既存的事實,給受害男童造成的痛苦和影響是嚴重而深遠的。”他說,因被害人不願公開或出於保護考慮不予公開,很多案件沒有進入公眾視線,但這並不意味著男童不容易受侵害。

相較性侵女童案件,性侵男童案件數量還比較少。不過,金朝分析說,性侵男童案件往往具有犯罪持續時間長、犯罪更加隱蔽以及犯罪嫌疑人心理畸形等特點。其中,青春期男童、留守男童更容易被引誘侵害。

“性侵男童問題容易被社會、家長、學校忽視,因此更應該引起重視。”金朝認為,從保護角度而言,女童和男童不應存在差距。國外有學者研究“強姦創傷綜合徵”症狀發現,在遭受性侵害後,男童與女童的心理反應非常相近。

兒童性權利立法存在“男女”有別現象

“刑法上的很多罪名是‘男女’有別的。”神闕律師事務所律師史純律解釋說,因為女性、未成年人等是弱勢群體,出於保護的目的,法律會作出很多特殊規定。很少有法律會對男性提出特殊保護,這不僅僅是法律的問題,還涉及基本的倫理觀念問題。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刑法明確規定,對於性侵不滿14週歲的兒童的行為,姦淫幼女以強姦罪從重處罰,猥褻兒童則應當認定為猥褻兒童罪並從重處罰。

“強姦罪的侵害對象是‘婦女’,因此性侵男童無法認定為強姦罪,只能認定為猥褻。”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世偉坦言,對於同樣的性侵兒童的行為,刑法因性別不同設置了相異的犯罪構成,配置的法定最高刑也不相同,而法定刑配置問題長期以來深受詬病。

“從平等保護兒童的角度出發,應該認定對男童實施的性交構成強姦罪,將其從現有的猥褻行為中剝離出來。”陳世偉認為,可以考慮擴大刑法中強姦罪的性交概念範圍,即認定特定主體的人藉助任何手段進入他人性器官的行為屬強姦罪的性交行為。同時,可考慮設定為強姦罪的加重情節,適時增加針對14-16週歲未成年人的強姦罪,更為全面、有力地保護未成年人性權利。

談及強姦罪問題,佟麗華說,該罪主要是指針對女性實施的犯罪,同性之間、男性之間是否可認定為強姦,是否可對男女採取平等保護,這是需要研究的問題,“從罪名的角度講,我認為需要修改。”

完善制度給兒童以全面保護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開始施行。該修正案第1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目前,侵害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可能構成猥褻兒童罪,侵害十四周歲以上的未成年男童,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罪。

“強制猥褻的受害對象不再僅指婦女,這在立法上是非常大的進步。”不過,佟麗華認為,目前對男童的保護還比較弱、不足夠,還需要有進一步作為。有些猥褻手段極其殘忍,傷害後果可能比強姦還要嚴重,是不是能夠做到罰當其罪,進而實現法律震懾,這一點需要考慮。

記者注意到,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廣州大學副校長於欣偉建議,儘快提高猥褻兒童罪的量刑起點,進一步加大對兒童的保護力度。她認為,近年來猥褻兒童罪頻頻曝出,根本原因在於犯罪成本太低,對該類犯罪尚未起到震懾作用。

對此,陳世偉認為,作為保護兒童身心法益的“不得已”選用手段,刑法在適用時需要保持克制。他說,社會應該真正樹立起全面保護兒童的觀念,切實構建並完善相應的制度,而不僅僅是依賴更改個罪的構成或者加重法定刑,以達成有效預防性侵兒童的目標。

建立並完善預防兒童性侵制度迫在眉睫。陳世偉建議,加強兒童自我性保護的教育、有效淨化兒童涉性環境、注意接近兒童人群的篩選以及完善涉兒童性犯罪人記錄的登記與公開制度等。

“在司法實踐中,猥褻兒童造成嚴重傷害的,也可能涉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史純律接受採訪時表示,針對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刑法堅持從嚴從重的打擊力度,與強姦罪相比,猥褻兒童罪的法定刑比較低,而與其他罪名相比時,其法定刑並不是特別低。刑(九)填補了對14歲以上男性性權利保護的空白,近年來立法和司法對男童性權利的保護整體進步很明顯。

“在基本的社會框架下,保護男童仍有作為空間。”史純律表示,在性侵兒童、猥褻兒童的問題上,法律可適當增加一些特殊條款,如考慮到這類案件的高發性、重發性,設置特殊累犯制度,對再犯人員進行從重處罰。同時,要用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的從業禁止制度和信息公示制度。

性侵事件發生後,受害人維權並不容易。佟麗華表示,受害兒童受到性侵後可能面臨立案難、舉證難以及“二次傷害”等問題。“兒童受到性侵後,很多時候我們會看到立案取證難,忍受屈辱缺少關心愛護,這是一個比較特殊的群體,對這些兒童的關心愛護這是個非常大的命題。”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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