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5 中國CRS即將進入倒計時 曾一度造成富人“恐慌”

中國CRS即將進入倒計時 曾一度造成富人“恐慌”

經過一年多準備工作後,CRS(共同申報準則)即將進入倒計時,按照稅務總局的要求,中國將在今年9月首次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自動交換。

作為一個新事物,到目前為止,全球尚未有任何國傢俱有CRS涉稅信息交換的完整實操經驗。對於高淨值人群來說,CRS一度被理解成劫富濟貧的稅收政策,並造成高淨值人群的“恐慌”。

根據《中國經營報》記者最新瞭解到的消息,CRS交換來的信息主要用來核查納稅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納稅義務,並不是交換回來信息就直接徵稅。稅務機關需要根據這些信息依法判定納稅人是否需要徵稅,以及按照什麼標準,徵收多少稅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9月份我國首次開展CRS自動交換工作,具體的實施進度要依據OECD(經合組織)政策和稅務總局的要求進行。”一位國際稅務人員解釋。

目前已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參與了CRS,第一批以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等歐盟國家為代表,承諾於2017年9月開展第一次賬戶信息交換,第二批包括中國、中國香港地區、中國澳門地區等。

中国CRS即将进入倒计时 曾一度造成富人“恐慌”

稅收身份界定

“中國實施CRS 後,信息交換給誰,誰來徵稅的標準是以稅收居民身份來判定的,主要看其是否是中國稅收居民,而不是根據國籍來判定。”中國國際稅務研究院研究員劉爽表示。

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假如你是英國國籍,但是多年來都在中國工作、居住,那你就是中國稅收居民,在境外的金融賬戶信息也要交換給中國稅務當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的個人稅務居民分為兩類情形:一類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中國公民和外國僑民,但不包括雖具有中國國籍,卻並未在中國大陸定居,而是僑居海外的華僑和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同胞。

其中,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另一類是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天,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天的外國人、海外僑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上述國際稅務人員表示,這兩類稅務居民在中國的金融賬戶信息不會被交換至其他CRS參與國或地區,但是其在境外的金融賬戶信息需要交換給中國稅務當局。

今年早些時候,中國金融當局已經對此進行了全面佈局。

記者瞭解到,今年1月份,中國資產管理協會向其成員發出通知郵件,提醒各金融機構要做好CRS的應對工作,並使其影響降到最低,郵件特別強調金融機構需要完全遵守規則內容。

澳洲會計師公會大中華區分會理事及大中華區稅務委員會副主席劉明揚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中國CRS的實施意味著中國可能對非居民金融賬戶展開摸底調查。今年9月進行的第一次信息交換,中國個人或機構的海外賬戶信息將被呈報至中國稅務機關。

他介紹,目前中國各類金融機構都在按照自己的節奏推行CRS相關工作,但進展不盡相同。“銀行等金融機構完成度較高,相比之下,一些金融機構對涉及CRS合規承諾的重視度有待進一步提高,工作進展相對比較緩慢”。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時間表,2017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高淨值賬戶的盡職調查。2018年5月31日前,金融機構報送信息。

2018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第一次交換信息。2018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合規性申報

“據我們瞭解,中國稅務機關可能會重點針對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個人賬戶等開展稅務稽查,因此該類金融賬戶的盡職調查也將被重點關注。”劉明揚坦言。

他分析,中國CRS實施的同時需要金融機構的積極配合,這一要求強化了稅務機關對資料收集及申報規定的責任。“建立信息自動交換的法治規範,是中國配合全球維護稅制完整不可迴避的趨勢”。

不過,對於CRS目前全球範圍內仍沒有成熟的案例可供參考,國與國之間的信息交換也存在諸多變數,這給中國CRS的實施提出更多挑戰。

根據OECD信息,今年7月份,避稅天堂列支敦士登宣佈了兩項與CRS涉稅信息交換的措施。其中一個內容是宣佈與澳大利亞之間的涉稅信息交換範圍的變化。

通知稱,列支敦士登將不再與澳大利亞交換有關澳大利亞稅務居民2017年的涉稅信息,並在現有信息系統刪除所有已經收集的有關2017年度的涉稅信息資料。

在新的信息交換範圍更改後,列支敦士登與澳大利亞的首批信息交換將僅交換2018年度1月1日至2018年度12月31日的涉稅情報,並將於2019年9月才開始交換。

對於這一情況,劉爽認為,CRS規定了已承諾實施的國家或地區之間需要相互挑選信息交換夥伴,雙方均有意向的則可建立夥伴關係。“夥伴關係建立後,往往不會馬上出臺文件交換信息,具體進程需要根據各國的稅收政策來制定,更為重要的一點是,CRS對各國稅務機關的約束作用,並沒有具體的懲罰措施,只能按照雙方的自願規則。”

據悉,CRS是國際社會為了打破信息不對稱而使用的徵管協作工具,並非新的徵稅法律。它是對過去稅務機關征管手段不足的補充,使得稅務機關能夠有效獲取海外信息,以實現納稅遵從和維護權益。

在此背景下,中國CRS的實施,對於高淨值人群來說,稅務籌劃的作用尤為重要。

劉明揚建議,鑑於高淨值人群資產種類的多樣性,投資範圍的廣泛性,經營手段的靈活性等特點,高淨值人群需要諮詢專業人士,以確定其稅收居民身份,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謹慎合理安排涉稅事宜。“當然,只要納稅人依法誠信進行申報,則無須擔心因信息交換而增加稅收負擔。”劉明揚表示。

中国CRS即将进入倒计时 曾一度造成富人“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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