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 「學習園地」完善監督制約體系提升執法司法公信力——《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解讀

「學習園地」完善監督制約體系提升執法司法公信力——《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解讀
「學習園地」完善監督制約體系提升執法司法公信力——《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解讀

「学习园地」完善监督制约体系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解读

案件辦理是否公正、執法過程是否規範、是否存在關係案人情案……在人民群眾眼中,政法機關是公平正義的化身,是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活動足以動搖整個司法的公信力。

1月15日至16日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抓緊完善權力運行監督和制約機制,堅決防止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甚至執法犯法、司法腐敗。

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各級黨委應當將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情況納入黨內監督體系,實行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增強監督合力。

加強政法工作的監督有何重要意義?《條例》在加強對政法工作的監督方面是如何考慮?政法工作如何正確把握“獨立”與“監督”的關係?《法制日報》記者1月31日採訪了參與《條例》起草的有關工作人員和權威專家學者。

防止不作為亂作為

“任何權力必須接受監督和制約,否則就可能產生權力的濫用和腐敗,這是現代政治文明和法治運行的一條鐵律。”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李林說。

黨的十九大明確要求,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要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黨員、幹部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習慣在受監督和約束的環境中工作生活。

“執法司法工作是黨的事業和國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強化全面從嚴治黨、深化依規治黨的重要領域。”李林說,根據中央的戰略部署,必須把黨對執法司法工作的監督納入全面從嚴治黨範疇,切實做到不留死角全覆蓋,不留漏洞全治理,不留情面全監督。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認為,《條例》是黨和國家為加強對執法司法活動監督、維護司法公正和廉潔作出的重大部署,也是以黨內基本法規的形式把黨長期以來領導政法工作的成功經驗轉化為制度成果的重大創新,實現了黨對政法工作領導的制度化、規範化。

“加強黨對執法司法活動的監督有利於政法人員切實履行政法工作職能,規範執法司法活動,提高執法司法公信力,確保政法工作沿著正確的方向前進。”陳衛東告訴記者,《條例》的出臺對於實現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的有機統一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在李林看來,加強黨對執法司法工作的監督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其中,嚴格執法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環節,公正司法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任務,兩者在法治中國建設中都承擔著十分重要的使命和責任。

李林認為,加強黨對執法司法工作的監督,有利於按照行政權特徵、遵循司法權規律,保證依法公正行使執法權、司法權,防止執法不作為、執法亂作為、隨意執法,粗放執法、變通執法、越權執法、釣魚執法以及以罰款創收為目的的利益驅動執法,克服和消除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甚至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等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現象。

《條例》明確,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指導、推動政法單位建立健全與執法司法權運行機制相適應的監督制約體系,構建權責清晰的執法司法責任體系,完善程序化、平臺化、公開化管理監督方式。

據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長鬍增印介紹,《條例》規定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依法依規將政法工作情況納入黨務政務公開,依法有序推進審判執行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司法行政公開、獄(所)務公開,完善政法單位之間監督制約機制,確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監督和制約環境下推進。

胡增印告訴記者,《條例》完善了黨領導政法工作監督體系,主要是貫徹黨的十九大關於“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等要求,與《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相銜接,並結合政法單位在政法改革中推進執法司法公開有關制度規定。

李林認為,《條例》健全和完善政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權力運行監督和制約機制,“通過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嚴肅的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對執法司法權的監督制約,最大限度減少權力出軌、個人尋租的機會”。

此外,《條例》還對政法工作的督促檢查、考評考核、督促整改、責任追究等作了具體規定。

“《條例》明確了對政法工作全面情況和重大決策部署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評考核制度,以及黨委政法委推動執法司法規範化檢查和督促整改等要求。”中央政法委執法監督局副巡視員卞忠民介紹說。

監督保障依法辦案

政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是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是政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根本法治保障。但是,政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須臾離不開黨委政法委以政治領導、思想引領、組織保證和制度保障為主要內容的領導、支持和監督。

對此,應如何深刻理解、正確把握?

陳衛東解釋說:“監督是保證依法辦案,支持辦案,不是代替執法司法機關辦案。貫徹執行《條例》,需要我們在實踐中切實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支持政法單位依法履行職責,保證執法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陳衛東認為,黨對執法司法活動的監督與政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是有機統一的。各級黨委將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情況納入黨內監督體系,實行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增強監督合力,其最終目的在於推動政法單位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確保體現黨和人民意志的憲法和法律得以貫徹落實。

“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主要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則、管幹部,不是包辦具體工作。政法機關將繼續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問責制度,杜絕領導幹部違法插手案件的現象發生。”胡增印介紹說。

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為防止領導幹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

“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李林告訴記者,加強黨委政法委的領導與政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是相互對立、彼此衝突的矛盾關係,而是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統一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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