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受賄4千餘萬 浙江麗水原副市長林康一審獲刑14年

受賄4千餘萬 浙江麗水原副市長林康一審獲刑14年

新京報快訊 據杭州中院微信公眾號消息,11月22日,杭州中院公開宣判麗水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林康受賄案,對被告人林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林康受賄犯罪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受贿4千余万 浙江丽水原副市长林康一审获刑14年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林康利用擔任松陽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景寧畲族自治縣縣委書記等職務之便,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房地產開發、工程承接、土地拆遷補償等事項上謀取利益。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林康多次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196.2349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林康歸案後認罪態度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已全部追繳,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案件】麗水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林康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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