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索取彩禮8萬元結婚不到7天一去不返 法院判決酌情返還

索取彩禮8萬元結婚不到7天一去不返 法院判決酌情返還

本指望能找一個好妻子共度餘生,豈料竹籃打水一場空,自己及家人還因高額彩禮生活陷入困境。無奈之下,原告袁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黃某返還彩禮。

90後的小夥子袁某,風華正茂,不料突然遭遇車禍,導致大腦受損,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生活陷入窘境,與風燭殘年的爺爺相依為命。2017年6月經人介紹,袁某與黃某相識。同年7月3日,黃某在索得彩禮8萬元後當日與袁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本以為結婚後便可以為幸福生活一起共同奮鬥,可誰知,一起生活了不到7天,新婚妻子黃某便一去不返。2018年3月2日,袁某起訴至漢濱法院關廟法庭,請求離婚並返還彩禮。

案件受理後,關廟法庭組織原、被告進行調解,被告黃某雖同意離婚,但認為雙方已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並共同生活,拒絕向原告返還彩禮。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在經人介紹認識僅僅二十餘天后即“閃婚”,雙方沒有感情基礎,現雙方均同意離婚,根據婚姻自由原則,依法應予准許。被告在索取高額彩禮後,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僅與原告一起生活7天就離家出走不歸,此應視為沒有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共同生活。原告作為彩禮給付方,未達到與被告結婚共同生活的目的,生活因此陷於困境,此時雙方離婚,彩禮依法應當酌情予以返還。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被告黃某於判決生效後15日內返還原告袁某彩禮6萬元。

【法官說法】

彩禮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民間有給付彩禮的習俗,其最終目的,是希望雙方能夠長期的共同生活、互相扶持照顧、履行一切作為夫妻應當履行的義務,享受作為夫妻應當享受的權利。對於結婚前給付的彩禮,離婚時是否應當返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並共同生活為主要判斷依據。所謂的“共同生活”,應理解為雙方為共同生活做準備,履行夫妻義務、享受夫妻權益的過程,該過程應當是長期性的、穩定的,而非短期的、偶爾的、間歇性的。本案當事人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但並未實際“共同生活”,彩禮給付方未達到與對方結婚的實質目的,彩禮就應當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記者張松 通訊員張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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