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9 你知道國際刑事法院都管什麼罪嗎?

你知道國際刑事法院都管什麼罪嗎?

國際刑事法院只管:戰爭罪、危害人類罪和滅絕種族罪。並且只對2002年7月後實施的犯罪具有管轄權。這是因為國際刑事法院是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設立的。1998年7月,聯合國120個會員國在羅馬通過一項條約,在世界歷史上首次成立一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這項條約將於2002年7月生效,即在60個國家以批准或加入方式成為締約國後60天生效。

滅絕種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一系列被禁行為,諸如殺害或致使遭受嚴重傷害。

危害人類罪包括滅絕平民、奴役、酷刑、強姦、強迫懷孕、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別理由進行迫害和強迫失蹤等犯罪,但只有在這些犯罪作為廣泛或系統地針對某一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的一部分而實施時,才構成危害人類罪。同時規定了一個較高的標準,只有一項犯罪達到特定程度和(或)規模,國際刑院才對其具有管轄權。這就區別了甚至可能由穿制服的士兵所從事的諸如強姦、謀殺或甚至酷刑等隨意暴力行為,但這些暴力行為實際上不一定具備構成危害人類罪的條件。

戰爭罪包括嚴重破壞日內瓦四公約的行為以及嚴重違反可適用於國際武裝衝突和規約所列的“非國際性”武裝衝突的法規和慣例的其他行為,如果這些行為是作為一項計劃或政策的一部分實施,或大規模實施。

侵略罪也屬於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範圍的一種罪行,但是由於侵略的定義不明確,並且行使管轄權的條件太複雜,還在探討之中。

國際刑事法院與國家法院之間有什麼關係呢?國際刑事法院和國家法院是互補的關係,這意味著只有在本身不能夠或不願意真正行使管轄權時國際刑院才能行使管轄權。國際刑事法院完全無意要取代國家法院的權力。但有時一國的法院體制可能會崩潰而停止運作。同樣,有些政府可能會寬容或本身參與某種暴行,或者官員們不願意起訴權勢顯赫的人。

在正常情況下,罪犯應該由國家機構來審判。但是,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際的衝突中,在衝突時期,這種國家機構往往不是不願意,就是沒有能力採取行動,原因通常是以下兩者之一:政府往往缺少政治意願來起訴本國的公民,尤其是高級官員,就象前南斯拉夫那樣;或者國家機構已經崩潰,象盧旺達那樣。

不過,到目前為止,我國還不是國際刑事法院的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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