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說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常有“人死債消”的說法,但實際上,如果債務人死亡,其生前所留債務債權關係依然存在,債權人可找其繼承人要求繼續清償債務。若繼承人放棄繼承,那債權人該如何維權呢?今天的這個案例,就為您解開上述疑團。
案情回顧
被告武某與李某系夫妻關係,婚後育有李澤某、李慶某兩個子女。2013年,原告陳某借給李某貳拾萬元,約定月息貳分。2015年3月,李某因病去世。原告陳某以李某生前借款未還為由,將被告武某、李澤某、李慶某3人訴至未央法院。
庭審中,原告陳某提供借條一份,內容為:今借到陳某人民幣貳拾萬元,月息貳分。借款人:李某。三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均表示不清楚李某是否有遺產,如有遺產其自願無條件放棄繼承權,也不承擔債務。另查,李某與武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為房屋一套。
/ 法院經審理認為 /
債務應當清償,李某向陳某借款,有陳某提供的借條為證,該借條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現李某因故死亡,並留有遺產,其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歸還債務的義務。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因三被告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放棄遺產繼承,故三被告不承擔歸還陳某借款的責任,但李某留有遺產,其欠陳某的借款應在其遺產範圍內償還。
最終判決李某欠陳某借款人民幣20萬元,應在李某遺產範圍內承擔。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法條鏈接
繼承遺產與清償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遺產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遺產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法官說法
正常情況下,公民死亡後,如果留有遺產,其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繳納稅款和歸還債務的義務。在訴訟過程中,即使繼承人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放棄遺產繼承,法院也可以繼續將其列為被告,進行實體審理,在依法確認債權人債權的前提下,判決用債務人的遺產償還債務,從而確保債權人的合法債權依法及時得到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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