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7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何時起正式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內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應一致”。據此,

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承包合同生效時已經設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行為屬於對承包人根據承包合同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認和公示,土地承包合同等登記材料構成了行政機關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事實基礎。一般而言,如果行政機關對土地承包合同等申請登記材料的形式真實有效性已盡到審慎審查義務,那麼,在申請登記材料未經法定途徑予以否定前,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登記在實體合法性上應當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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