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8 解析:客運費用抵扣增值稅的原則與實務問題及風險提示

為了推進增值稅實質性減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筆者現就新增的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抵扣增值稅相關的事項解析如下。

新增客票為扣稅憑證

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目前暫允許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解析:客運費用抵扣增值稅的原則與實務問題及風險提示


取得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解析:客運費用抵扣增值稅的原則與實務問題及風險提示


取得鐵路車票的,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解析:客運費用抵扣增值稅的原則與實務問題及風險提示


取得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公路、水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

3%

客票是否只有註明了旅客身份信息,才能作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抵扣憑證呢?

是的。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未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證(手寫無效),暫不允許作為扣稅憑證。因此納稅人不能憑長途客運手撕票抵扣進項稅額。同時,上述抵扣憑證也不包括取得的旅客運輸服務增值稅普通發票。

是否只有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抵扣憑證呢?

不是。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允許作為抵扣憑證的,首先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次為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再就是上述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也就是說,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的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可抵扣稅額相關說明

為便於實際徵管操作,最新增值稅政策已區分不同的運輸方式設置不同的扣稅憑證和可抵扣進項的計算方法。和其他進項稅額抵扣規則一樣,旅客運輸最基本的扣稅憑證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如果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相應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直接憑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註明的稅額進行抵扣。

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在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需要分以下情況來分別處理:

第一種情況,是憑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據實抵扣。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以直接憑發票按註明的稅額進行抵扣。據瞭解,部分航空公司已經開始推行了電子普票。

第二種情況,航空和鐵路憑客票按9%稅率計算抵扣。考慮到航空和鐵路客運已全部採取實名制購票,客票樣式也都是全國統一的,航空運輸是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運輸是鐵路車票,而且航空、鐵路旅客運輸企業集約化程度高,規模大,基本上都是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因此,針對航空和鐵路這類徵管基礎好、風險相對低且可抵扣進項稅確定的,以客票上註明的價款按照9%稅率計算抵扣。

第三種情況,其他客運服務客票按3%計算抵扣。除航空、鐵路客票以外,包括公路、水路在內的其他旅客運輸,客票式樣種類繁多、樣式不統一,也基本沒有集中統一的客票電子信息。據瞭解,目前僅有一小部分客票已採取實名購票並可以從客票上獲取旅客身份信息。更重要的一點是,以公路、水路運輸單位,既有一般納稅人,又有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中還有一部分提供公共運輸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因此,受票方僅憑拿到的客票,無法得知開票方如何交的稅,自己可以扣多少。

在這種現實情況下,為防範風險,先對公路、水路等其他客運服務統一暫按3%抵扣,待下一步將相關客運票證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之後,再實現憑增值稅發票據實抵扣。

抵扣原則與注意事項

在這項政策的執行過程中,有幾個問題需要提醒納稅人注意:

第一,只有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才可以抵扣進項稅。因為,從事運輸服務的納稅人提供國際旅客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政策,鑑於上環節運輸企業提供的國際運輸未繳納增值稅,所以也就不存在下環節進項抵扣的問題。相應地,購買國際旅客運輸服務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第二,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電子普通發票外,其他的旅客運輸扣稅憑證,都必須是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證才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納稅人手寫旅客身份信息的無效。

第三,航空運輸的電子客票行程單上的價款是分項列示的,包括票價、燃油附加費和民航發展基金。因民航發展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不計入航空企業的銷售收入。因此計算抵扣的基礎是票價加燃油附加費。

第四,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係的僱員發生的旅客運輸費用,屬於可以抵扣的範圍。納稅人如果為非僱員(如客戶、邀請講課專家等存在業務合作關係的人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範圍。

對於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人員發生的旅客運輸費用,應由用工單位抵扣進項稅額,而不是勞務派遣單位抵扣。

第五,除扣稅憑證和進項稅計算方法的特殊規定外,對於旅客運輸的進項稅抵扣原則,需要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抵扣的基本規定。比如用於免稅、簡易計稅的不得抵扣;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非正常損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

抵扣期限及納稅申報

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對於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其他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抵扣憑證,未設定抵扣期限的規定。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一)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欄次中。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或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公路、水路客票等票據,按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中。

為直觀的解析,下面以一個例題來演示:

2019年4月份,三湘聞濤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取得了多張購進旅館運輸服務的票據,相關進項稅額抵扣情況如下:

取得一張某客運服務公司開具的陸路運輸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稅額為240元,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該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240元。

取得一張某網約車公司開具的出租車費用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註明的稅額為150元,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該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150元。

取得兩張員工乘飛機出差的電子客票行程單,列示的合計票價3170元、燃油附加費100元、民航發展基金100元,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270元,即(3170+100)÷(1+9%)×9%=270(元);支付的民航發展基金100元不得計算進項稅額用於抵扣。

取得兩張合計金額1090元(機打註明的旅客身份信息顯示乘車人是單位員工李某)的高鐵車票、兩張合計金額700元(機打註明的旅客身份信息顯示乘車人是與公司存在業務合作關係的徐某)的高鐵車票,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90元,即1090÷(1+9%)×9%=90(元);支付的與公司存在業務合作關係的徐某的高鐵費用700元不得計算進項稅額用於抵扣。

取得六張合計金額618元的水路客票(機打註明的旅客身份信息顯示乘船人是單位員工李某等人),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8元,即618÷(1+3%)×3%=18(元)。

取得三張合計金額350元的公路客票(手工註明的旅客身份信息顯示乘車人是單位員工章某等人),因該三張客票上旅客身份信息系手寫的,屬於無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用於抵扣。

以上可用於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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