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 迎江法院:工程烂尾钢管扣件未拆卸 仍需赔偿损耗费

2013年,杨某承建了安庆市某工程,因需要钢管扣件,与张某签订合同,向张某租赁钢管扣件,后因杨某承建的工程未能如约完成,该工程一致处于烂尾状态。而张某提供的钢管扣件也一直未能按时拆卸返还,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张某遂起诉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承担租赁费以及钢管扣件等损耗费用。

该案经迎江区法院审理,并经评估事务所评估,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已经按约履行了提供租赁物的义务,杨某应承担返还租赁物、赔偿损失、支付租赁费的责任,杨某造成了租赁物的毁损,无法返还租赁物,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奚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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