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6 注意了不配合醫學觀察,甚至帶病逃離指定治療醫院可被刑拘

抗擊新型肺炎期間,不配合醫學觀察,甚至逃離武漢或指定定點醫院,造成疫情擴散等嚴重後果的可被刑拘

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2020年第1號)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月22日,武漢市政府發佈通告,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要求進入其場所的顧客佩戴口罩後方可進入其經營的公共場所,並在場所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對未佩戴口罩進入場所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人員,由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月23日凌晨,武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1號通告:自1月23日10時起,全市城市公交、地鐵、輪渡、長途客運暫停運營;無特殊原因,市民不要離開武漢,機場、火車站離漢通道暫時關閉。恢復時間另行通告。

如果不遵照通告要求,甚至逃離武漢或帶病逃離定點治療醫院會承擔那些法律後果呢?

1.行政措施

措施一: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注意了不配合醫學觀察,甚至帶病逃離指定治療醫院可被刑拘

措施二: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注意了不配合醫學觀察,甚至帶病逃離指定治療醫院可被刑拘

2.刑事措施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條件之一的第(四)項為“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是指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報經國務院批准公佈實施的其他需要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注意了不配合醫學觀察,甚至帶病逃離指定治療醫院可被刑拘

以上我們可以看出,如果武漢市民惡意逃離武漢,或患新型肺炎逃出醫院,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從而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故意傳播,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管是在武漢還是不在武漢,希望廣大市民應該無條件地遵守官方的管控措施,在公共場所必須戴口罩,以及莫要惡意逃離武漢或醫院,以避免觸犯《刑法》的相關規定,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期待全國早日戰勝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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