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在什么情况下,村委会可以依法收回农户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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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农村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延续到2057年,所以现在农民手中的土地经营权至少还可以维持将近40年左右的时间。而国家规定农民现有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不是因为特殊的情况的话,那么集体是没有权利强制将土地收回的。在承包期内,发包方无权收回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但是如果是以下几种情况的话,那么集体就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首先,如果是户口已经迁出农村,已经是非农业户口,那么这种情况下村集体是有权利将其手中的土地经营权收回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特有的权利,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而如果户口已经迁出农村,转为城镇户口的话,说明他已经不属于农民的范畴,土地承包经营权必然要收归集体所有。


尤其是举家迁往城市已经没有人在农村生活,那么,他们以前手中的土地,就要收归集体所有。而如果一个农村家庭里面,有部分成员户口迁出农村,转成城镇户口的话,那么迁出去的人员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将收归集体。

其次,三年以上没有耕种的土地,也将被集体默认收回,现在农村的土地资源有限,如果长时间没有更重的话,必然对土地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而现在,有些农村地区规定,如果农民手中承包的土地三年以上没有耕种,那么村集体有权将其收回。

最后,农村一些孤寡老人有些一辈子都是一个人,没有结过婚如果已经去世,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继承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在逝世后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会收归集体所有,重新分配给其他人。

现在农村实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也就是说后面出生的小孩,他们可能没有办法再重新分配到土地,而如果家庭有成员去世的话,那么他手中的土地将会自动继承给自己的直系亲属,尤其是农村一些老人去世的话,那么他生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会直接由自己的子女继承。所以这就是农村所谓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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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村委会可以依法收回农户的土地?


在农村,我们把耕地称作承包地,既然是承包,就有发包方和承包方,村集体就是发包方,农户是承包方,在承包关系发生后,双方都要按照承包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所以,作为承包方的农户来说,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村集体是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的。



第一、农户连续两年弃耕抛荒承包地的,村集体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其承包的土地。这个其实很好理解,土地承包给你,是让你来耕种的,你却让其常年荒芜,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按照合同来说就是没有履行约定义务,村集体是有权收回承包地的。



第二、农户出现绝户情况。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在二轮土地承包以后,不管户内人口增加了还是减少了,户内承包的土地不会调整,而且在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这是基本的土地承包政策。但是,如果农户出现绝户,也就是承包土地的户口本上已经没有家庭成员了,作为承包主体的户消亡,村集体是可以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的。



第三、农户自愿交回其承包的土地。农户不想耕地,想去大城市发展,可以提前半年书写终止承包土地的申请,自愿交回其承包的土地,这种情况村集体是可以收回承包土地的。只是大家要注意,一旦自愿交回承包的土地后,在承包期内,是不能在申请承包土地的,所以,如果自己不想耕种承包地,可以通过流转、出租的方式让别人来耕种。


综上所述,只有出现以上三种情况,村集体才能收回承包地。否则是不能以任何理由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农户承包的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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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这个问题,我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写得很清楚。里面详细规定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是农村土地的发包方,村民是承包方,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协议,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协议,也就是承包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原因收回。也就是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剥夺和非法限制村集体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只要是在承包期限内,也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除非承包方主动将所承包土地交还给发包方。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村委会才有权利收回承包方的土地呢?在土地承包法里面提到了三个方面,也就是承包方的义务。

第一:把承包地用于非农用途。

第二: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的。

第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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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订公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可以说,在任何情况下,村委会都不能依法收回农户的土地,这也是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而且在第5条中也明确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其中包括妇女的合法权益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把王芳也只能是制止,并要求赔偿造成的损失,或者依据相关的法律来追究其责任,仍然不能收回承包地。

只有当国家因为经济建设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征用农村土地的时候,才能收回农民手中的土地,但同时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标准是按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上级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来统一安排的。所以说村委会在承包期内是没有办法收回农民手中土地的,它也没有这个权利。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点粗浅看法,如有不妥之处敬请谅解,如果你有什么更好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在下面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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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户的土地,我想这你肯定很清楚,农民天天种地有几个人真正懂法律,有几个人天天搬住书本看法律。在这里我想问你:你为什么要收回农民土地?就指望你懂法律吗?如果你真要是村委会干部你就不能和村民协商解决,为什么非要动用法律介入。

一、在什么样情况下村委会可参照法律收回农户自留地承包地?这很明显,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有明确规定:有的是考学考走了,有的是进城安居了,有的是年老下世了出嫁了。而且这些人的所在地户口己经不存在了,土地常年荒芜,或委托外人承包耕种,象这些土地都应该依法收回。有人说:老里早己下世,闺女也出嫁了,但家里还有直近人可不可以继承这些土地呢?这还用问,如果出走或下世者是和你在一个户口本上,那你也可以同村委会协商而且在承包期30年以内你可以代理承包耕种,如果你与其不在一个户口本内,并且你要强调包揽这些土地,那你就属于无理取闹了。

二、再者,土地是让每个家庭农户承包耕种的,只因土地己确权给农民,这是国家确权给每个家庭的吃饭碗。但做为村委会来说你不能以村委会的名誉随随便便新立名目想收谁的地就收谁的地,不管你想建广场也好,筹建新区也好、或搞其它项目开发也好,农民的口粮地你不能动,如果真有必要动地,你首先得经当事人协商同意,须经上一级土地部门审核批准通过,你才能方可进行。好了,关于这个问题我就解释到这里,总之村委会收缴农户的土地有法可依,但你要歪曲法律到最后可要砸你自己的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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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村委会可以依法收回农户的土地。

农村土地属集体土地的性质。其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农民(农户)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在二轮承包期满后,国家作出对农村土地再向后延长30年的使用期限。也就是说农村保持现有土地的属性不变再延期30年。农村土地是村集体,分配给其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以户为单位)无偿使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依法依规合理使用。那在什么情况下,村委会可依法收回农村的土地呢?“风中的回忆823”落根农村,服务于三农,为朋友们做如下解答。


一:自愿放弃土地使用权的。

很好理解,农户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再对自已的土地进行耕种、管理、使用的。应书面向村集体提出申请,并由村集体民主审议而进行收回。(现在农村几乎没有这种情况。土地的红利期才刚刚到来,谁都不傻)。

二:未自愿放弃,但任由其抛荒搁荒达二年及二年以上的。

也就是说,你虽然没放弃土地的使用权,但是你对你所承包地不闻不问;不管理;不耕种;(又不请人代耕代种或流转给他人的);任由其荒芜荒置达到二年甚至二年以上的。其实这就是对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村集体有权收回其使用权。


三:绝户
无人耕种,管理,使用的。

农户户籍人口完全消亡的。此种情况称为绝户。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的,那么这一户已没有人口了,此户承包经营的地块也就无人耕种、管理、使用了。村集体或村委会有权收回此地块。

宅基地对于绝户来说,村集体是可以收回的。但其房屋的收回村集体是要给予其受益人,或房屋继续人相应补偿的。若无法补偿的,必须待其房屋倒塌后收回。

四:
户籍迁出的。

农户的户籍迁出或迁至本地区所属的(地级市)市。从本集体组济组织成员的角度来说,农户的户口或户籍迁出或迁至本地区所属的(地级)市,实际来讲已脱离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也不好再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福利性土地”。(但就目前而言,相关的村委会在这一层面上,对此并未认真。同是乡亲,这也可以理解。

五:政策性征地。

如公共设施建设,军用、国家级、省市级、或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其它合法用地的征收,或收回。但都会给予相关农户相关的补偿。

除此之外,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发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无权收回农户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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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村委会可以依法收回农户的土地?

在《土地承包法》中“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就已经对您承包耕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做出了保护。但是,这也不代表您能胡来。

1、撂荒超过2年。《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虽然说,《土地承包法》保护您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但是您也应当尽到承包方应尽的义务,比如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如果您撂荒了,就是不合理的利用耕地、闲置耕地,造成土地的浪费。所以,如果您连续两年撂荒耕地,村委会可以收回您承包的土地。

2、绝户。这个绝户,不是说户口簿上的人口全部消亡,而是说其消亡后没有其他的直系或者旁系亲属了。土地无人继承的情况下,才能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如果其户口簿上的人口全部消亡,但是其还有其他的旁系亲属,不管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只要其有意愿继承土地的经营权,那么村委会也是没有权利收回其承包的耕地。

3、主动交回承包耕地。现在在一些地区正在试行耕地有偿退出。如果有村民想有偿退出的话,村委会可以收回其承包经营权;还有的是因为搬迁、迁户等远走的情况下,对于耕地管理或者流转极为不便,主动的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委会也可以收回其承包经营权,并且可以获得补偿。

4、征地。如果有征地的情况出现,也意味着有偿退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了。但是也算不上被村委会收回。因为被征收的土地对于村委会来说,所有权也发生转移了。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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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情况下,村委会可以依法收回农户的土地?

农民依法承包的土地,没有特殊情况,是不能随意收回的,这是土地承包法明文规定的,是法律赋矛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农民朋友可以放心经营。农民承包的土地,是党中央赋予农民的权利,这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
农民的土地在什么样情况下可以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发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

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的承包关系



即行终止

|另外,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户口已经迁岀的;或者承包期内,违反国家政策的规定,闲置,抛荒2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

除此之外,就是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破坏,承包的土地已无法履行,这些土地可以收回。没有这些特殊情况下,是不可以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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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村委会可以依法收回农户的土地。我就来补充一下,虽然土地已确权到户,你只有承包权和使用权。但不能把土地抛荒掉,如果抛2年以上集体有权收回。而不是村委会有权收回,村委会根本无权收回农户土地。为什么集体有权收回呢?当然毫无疑问,如果下次分田谁会要荒地呢?大家应该很清楚的,也就没有可能会把地荒掉吧!就是你不种地可以租给别人种,就算没租金宁愿给他守荒。明显知道不能抛荒,再蠢也不会蠢到这种地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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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的土地是在1978年实行包产到户后,国家对农村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将土地实行三权分立,即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配给农户,让农民实现当家作主,自主经营的土地管理模式。1994年至2043年,实行50年承包期不变。为维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2018年对农户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并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户在承包期限内合法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那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村委会可以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农户在承包期内未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正常经营义务,将土地闲置,长期荒废,村委会有权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村集体范围内进行重新分配。

二、国家因公共利益,比如建设用地征占,开发用地征占,需要提前有偿征收的。国家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会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对农户进行一定经济补偿,这属于有偿征收,提前收回。


三、土地承包期到期后无偿收回。一般土地经过一轮长时间承包经营后,在土地数量,承包权利人户口性质及其他客观情况都会发生很大变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就会存在严重不公平,承包期到期后,国家有必要收回土地对承包经营权进行重新分配。

四、法院判决收回。土地承包权利人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过法院判决必须收回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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