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男子獲有期徒刑十個月

近日,湖南省岳陽市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2012年至2014年期間,楊某在明知是贓物的情況下,先後從劉某(已判決)處購買盜竊車輛4臺,後將部分車輛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進行轉賣。經鑑定,價值共計14.631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楊某自動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對其從寬處理。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近年來,掩飾、隱藏犯罪所得收益的現象頻發,相關案件呈不斷上升趨勢。有些東西不是你想買就能買,有些底線不是你想碰就能碰的,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終將受到法律的懲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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