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能取保候審嗎?

保釋在外國刑事訴訟中被普遍採用,它是指被羈押待偵查、審判的人提供擔保,並履行必要的手續後而獲取釋放的制度。

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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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能取保候審嗎?

四川弘維律師事務所楊東昇律師回答: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你可以請律師為其辯護,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楊東昇律師系四川弘維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遂寧市律師協會會員,遂寧日報高端訪談特邀嘉賓。楊東昇律師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主要從事公司、合同、房地產、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法律思維非常敏銳,辦案技巧運用嫻熟,考慮細緻、工作紮實,善於從複雜的案件中發現和捕捉案件的焦點和突破口,楊東昇律師先後為遂寧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遂寧市河東新區個體私營經濟協會、遂寧市明星自來水有限公司、遂寧市總工會維權律師團成員等多家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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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東昇律師相關法律知識:

《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二條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交納的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決定是否沒收保證金。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第十三條決定機關收到執行機關已沒收保證金的書面通知,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的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決定重新交納保證金的程序,適用本規定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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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東昇律師補充:

第十四條執行機關應當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並告知其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後的五日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核一次。上一級主管機關收到複核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複核決定。

第十五條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已過複核申請期限或者經複核後決定沒收保證金的,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銀行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六條採取保證人形式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後,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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