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 「公告」关于严厉打击盗采沙石等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告

关于严厉打击盗采沙石等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告

为切实保护沙石等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旗委政府研究,将于即日起在全旗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盗采沙石等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告如下:

1

沙石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活动。

2

国家对沙石等矿产资源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矿的单位、个人或其它组织,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同时拆除在非法采矿区域搭建的建筑物和开采设备。

3

对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拒不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旗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依法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查封、扣押、没收其专门用于开采的工具、设备等设备。

4

凡开采的沙石等矿产品价值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价值在规定数额以上的,或者被查获两次以上非法采矿行为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开采矿产的价值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为非法采矿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获取利益的,按共同犯罪论处。

6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沙石等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涉嫌违法的,将由公安机关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凡国家公职人员或村(居)干部参与非法开采沙石等矿产资源活动的,或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开采行为的将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纪律责任。

8

对拒绝、阻碍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9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

举报电话:12336 0475—4777910 110

特此公告

库伦旗人民政府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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