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山東通報10起環境汙染典型案例,濱州一起

山東通報10起環境汙染典型案例,濱州一起

山東通報10起環境汙染典型案例,濱州一起
山東通報10起環境汙染典型案例,濱州一起

齊魯網9月12日訊 為了進一步加大對重點領域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力度,積極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山東省檢察院今天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10起環境汙染典型案例,並印發《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新時代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意見》。《意見》要求各市院鐵檢分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增強依法保護生態環境的責任擔當。突出問題導向,加大重點領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力度。完善制度機制,全面提升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水平。嚴格落實責任,確保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取得實效。

十起案例的具體情況如下:

【案例一】

濟南歷城區檢察院監督立案

山東藍星清洗防腐公司汙染環境案

山東藍星清洗防腐公司位於濟南市歷城區郭店辦事處,主要業務是對石油煉化換熱器等設備進行化學清洗和防腐。2008年至2015年,山東藍星清洗防腐公司在法人代表姬某某的安排下,由雷某、吳某、姬某某、張某某實際操作,長期將公司在進行設備酸洗和化學鎳磷鍍的過程中產生的含酸廢水和含鎳廢水,通過鋪設在車間底部的暗管向市政管網排放及公司廁所旁的廢水池向地下滲漏,共計排放含酸廢水和含鎳廢水490餘噸。2015年6月3日,歷城區檢察院向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分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次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5年11月6日,向公安機關發出《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議書》,追捕主犯姬某某,並於11日將姬某某批准逮捕。2016年4月1日,歷城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山東藍星清洗防腐公司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姬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雷某、吳某、姬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張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1萬元。4月15日,5名被告人提出上訴。11月26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作出刑事判決後,歷城區檢察院及時將該案作為公益訴訟線索上報濟南市院。2016年9月23日,濟南市院立案審查,並經山東省檢察院指定聊城市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2016年12月28日,聊城市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將山東藍星清洗防腐公司訴至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9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庭審結束後,檢察機關與山東藍星清洗防腐公司達成調解協議。2018年2月8日,法院經法定程序公告一個月後,作出調解書。該調解書對檢察機關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並約定山東藍星清洗防腐公司於簽收民事調解書之日起30日內委託有資質的單位修復被汙染的土壤、地下水生態環境,期限一年,修復期滿時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供經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評估驗收合格報告。若不能按時完成修復義務,則於修復期滿之日起10日內賠償違法排汙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的修復費用98萬元。

【案例二】

濰坊市寒亭區檢察院辦理

劉某某濫用職權、汙染環境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劉某某擔任濰坊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寒亭區大隊副大隊長期間,分管城市管理數字化指揮中心,負責城市綜合執法,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市政管理等事項的上傳下達、任務派遣及處理情況反饋等職責。

劉某某明知張某、遊某、趙某等人未經審批許可私自排放化工汙水,故意不履行相關職責,對汙染環境的行為不予制止及進行信息反饋;同時夥同張某、遊某、趙某等人,在五里埠村租住院落,並親自訂做、購買鋼罐等排汙設備,採用挖埋地下管道等手段,私自將排汙設備接入城市汙水處理管網,排放有毒有害化工汙水,不僅對寒亭區汙水處理廠造成嚴重衝擊,而且對汙水處理廠下游浞河造成嚴重汙染,導致浞河下游昌邑市都昌街辦西安村農作物、魚塘損失嚴重。經山東省環科院鑑定,本案造成環境損害費8659302元。濰坊市寒亭區院在審查逮捕張某、遊某等人汙染環境案中發現劉某某涉嫌職務犯罪線索。承辦人及時將該線索移送本院反瀆職侵權部門。2015年5月22日,寒亭區院反瀆職侵權部門對該案立案偵查。同年6月9日,劉某某因涉嫌濫用職權罪、汙染環境罪被批准逮捕。2016年7月13日,寒亭區人民法院以濫用職權罪、汙染環境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80萬元。

【案例三】

莘縣檢察院審查逮捕、追捕

楊某某、侯某某、羅某等人汙染環境案

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在沒有處理廢酸資質的情況下,經與王某、邵某某預謀,於2015年6月21日,以處理廢酸的名義從河南省範縣盛源化工有限公司運輸廢酸50餘噸,並傾倒在莘縣朝城鎮邵莊村東瑞達化工廠院內的水泥池裡,導致廢酸滲漏,嚴重汙染環境。經環保部門檢測,楊某某等人傾倒的廢酸屬於危險廢物,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為182.4萬元。河南省範縣盛源化工有限公司採購部經理羅某、採購部員工侯某某明知楊某某沒有處理廢酸的資質,仍以每噸廢酸處理費300元的價格,將50餘噸廢酸交由楊某某處置,共計向楊某某支付處置費15342元。2015年9月8日15時,莘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接莘縣環保局移送案件線索。同年9月24日,莘縣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2016年1月15日,莘縣檢察院以涉嫌汙染環境罪批准逮捕楊某某,並追捕侯某某和羅某。8月11日,對楊某某、邵某某提起公訴。2017年3月2日,莘縣人民法院以汙染環境罪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以汙染環境罪判處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六萬元。2016年11月22日,莘縣檢察院追訴漏犯王某,2017年3月24日,對王某以涉嫌汙染環境罪提起公訴。2017年6月16日,莘縣人民法院以汙染環境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1個月。2017年8月25日,對侯某某、羅某以涉嫌汙染環境罪提起公訴。2017年12月22日,莘縣人民法院以汙染環境罪判處侯某某有期徒刑1年4個月,判處羅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

【案例四】

惠民縣檢察院做強刑事訴訟監督、深挖監管

瀆職線索被告人張某某等汙染環境案

2014年以來,被告人張某某、張某某、翟某某、趙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及其他資質證件的情況下,租賃原惠民縣第二油棉廠廠房,將7個廠房改造成儲存池,並挖置露天土坑,購進廢酸水存儲於土坑、儲存池進行沉澱,將沉澱好的廢酸水進行壓濾、加熱處理,經甩幹、烘乾生成富馬酸。其中濾液、冷卻水通過下水道排出廠區,經楊集乾溝排至徒駭河水體,將結晶、沉澱酸渣和壓濾出的廢酸渣、廢活性炭堆放在廠區地面。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被告單位邯鄲鑫寶煤化能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被告人韓某某知被告人楊某某及其經營的太谷澤鈺化工有限公司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向楊某某提供該公司生產苯酐過程中產生的順酸廢水。被告人楊某某明知張某某等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將邯鄲鑫寶煤化能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提供的1000餘噸順酸廢水銷售給張某某等人。經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檢驗、評估,張某某等人生產所需原料廢酸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沉澱酸渣、壓濾酸渣及廢活性炭為危險廢物;可量化的環境損害為應急處置費用和生態環境損害費用,處置費用為廠區殘留廢酸、沉澱酸渣、壓濾酸渣及廢活性炭的處置費用為786.8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為廠區內受汙染的表層土壤處置修復費用1.7萬元及渣堆底部爐渣的處置費用(以實際發生為準)。

2016年9月8日,惠民縣檢察院依法追訴漏犯後,對該案韓某等7名被告人以汙染環境罪提起公訴,2017年9月20日,惠民縣人民法院對韓某7名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決。同年9月26日,惠民縣檢察院以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韓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沒有並處罰金,屬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為由提出抗訴。2018年1月19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採納該抗訴意見,依法改判,對被告人韓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案例五】

五蓮縣檢察院強化審前過濾、依法追訴漏犯

被告人張某某等汙染環境、非法經營案

2015年以來,被告人李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劉某某、支某某、殷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非法將從小販手中收購的共計86717450元的廢舊電池銷售給被告人張某某和吳某某。

被告人張某某和吳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處置資質,未辦理環保、工商登記的情況下,先後在五蓮縣中至鎮中至村、峨莊村租賃廠房,將從上述被告人手中收購的廢舊電池通過僱傭工人張某某、胡某某等12人(均另案處理)進行土法冶煉,並僱傭僱傭被告人郭某某負責廠房的日常管理和煉製鉛錠的數量記錄工作。後被告人張某某和吳某某將生產的價值158421500元的粗鉛錠對外銷售給袁某、楊某某(均另案處理),並將冶煉產生的廢物隨意排放至廠房內外,造成煉鉛廠房院內院外土壤樣品受到嚴重汙染。

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張某某、吳某某煉鉛有可能汙染環境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在五蓮縣中至鎮中至村所建的廠房承租給被告人張某某、吳某某,並且積極為兩被告人在五蓮縣中至鎮峨莊的廠房的租賃過程中提供便利條件。被告人郭某某、高某、申某某、郭某某在明知張某某、吳某某土法煉鉛汙染環境的情況下,為其在運輸廢舊電瓶和鉛錠、工廠日常管理和記錄煉製鉛錠數量等方面提供幫助。2017年3月21日,五蓮縣公安局接群眾舉報依法將位於五蓮縣中至村的煉鉛窩點查處,當場扣押拆解好的廢舊電瓶芯34.37噸、鉛錠18.85噸、鉛渣44.86噸、飛灰174.62噸。經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環境風險與汙染損害鑑定評估中心檢驗,本案扣押的廢舊電瓶芯、飛灰、鉛渣為危險廢物,煉鉛窩點院內院外土壤樣品均已受到鉛汙染,經鑑定院內外土壤所受鉛汙染分別超過參照標準倍數的326.7倍、384.7倍。

五蓮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一致,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被告人吳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其他被告人均被判處緩刑,並處八千元至二十萬元不等的罰金。

【案例六】

濟寧市兗州區檢察院追加單位犯罪、注重源頭治理

長安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汙染環境案

長安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成立於2003年2月28日,住所地濟寧市兗州區漕河鎮工業園內,法定代表人劉某某,噴漆電泳車間主任李某。2016年11月以來,長安公司為節約成本,將酸洗、電泳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淨化處理,採取以暗管等方式,非法排放至地埋式滲坑及敞開式廢水收集池。經環保部門認定該公司排放的汙水系國家危險廢物,廢物類別代碼為HW17;廢物代碼為336-064-17;危險特性:T/C。現場檢查時,地埋式廢水收集池存蓄廢水13.2噸,敞開式廢水收集池存蓄76.46噸,兩座廢水收集池均未做防滲處理。

濟寧市兗州區檢察院於2017年3月20日受理被告人劉某某、李某涉嫌汙染環境罪一案,於同年4月26日依法向兗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兗州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6月20日作出判決,判決山東某某工程機械配件有限公司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二十萬元,劉某某犯汙染環境罪,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李某犯汙染環境罪,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三萬元。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劉某某亦被取消政協委員資格。

【案例七】

成武縣檢察院提出抗訴

卞某某等人汙染環境案

2016年4月18日23時許,被告人卞某某與王某某(已判決)商議後,帶領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及另一司機(姓名不詳)分別駕駛豫N46880、豫N56505、皖L05700號危化品罐車至成武縣黨集鎮化工園區汙水處理廠與晨輝西廠北門之間路邊處,將罐車內含有危險化學品的廢水傾倒於路溝內。經青島市檢驗檢疫技術發展中心檢測,廢水中苯的含量為1751.5mg/L、甲苯含量為2986.2mg/L、乙苯含量為144.4mg/L、二甲苯含量為2151.9mg,廢物中有毒物質含量超標,為危險廢物,非法傾倒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汙染。

2017年9月1日,成武縣檢察院以汙染環境罪對被告人卞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訴,2017年10月23日,成武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三被告人在主觀方面屬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對三被告人均適用緩刑。

案件判決後,經依法審查,認為三被告人在本案中屬共同故意犯罪,一審判決對三被告人不以共同犯罪論處,且適用緩刑,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畸輕。2017年10月30日,成武縣檢察院依法對該案提出抗訴。2018年2月26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採納成武縣檢察院抗訴意見,認定本案三被告人屬共同犯罪,均改判為有期徒刑實刑。

【案例八】

日照市嵐山區檢察院督促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依法履職案

2017年3月,日照市嵐山區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嵐山區222省道以西、大旺山路以北的區域內堆放著大量汙水處理廠沉澱廢物和廢舊塑料袋、絲網等塑料垃圾,現場一片狼藉,散發著惡臭,嚴重影響周邊群眾生活質量,村民怨聲載道。經調查,上述區域共佔地48畝,系2005年嵐山區成立之初沒有正規垃圾處理廠時,由嵐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劃定的臨時簡易垃圾場,但並未經行政許可,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也未辦理環境評價審批手續。2011年,嵐山區建成正規垃圾處理場後,該區域被封閉,不再允許傾倒垃圾,但嵐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長期怠於履行職責,在長達7年的時間內不但對原有垃圾沒進行規範處理,還“封而不止”,周邊企業、老百姓仍然隨意向該區域堆放工業垃圾、生活垃圾,致使該區域內垃圾不減反增,生態環境持續處於汙染中。

2017年4月7日,日照市嵐山區檢察院向嵐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能,對該處現場廢物和垃圾進行處理,並做好生態環境修復工作,確保生態環境安全。為促進檢察建議有效落實,日照市嵐山區檢察院在該案中探索實施了檢察建議公開宣告機制,邀請區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等代表現場監督,以公開宣告的方式向被建議單位送達檢察建議書,促使其更加自覺落實檢察建議並及時反饋。

嵐山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收到檢察建議後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第一時間就勘察垃圾堆放現場,制定垃圾處理方案,並專門向嵐山區政府進行了請示彙報,通過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採購程序,由中標公司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清理該處垃圾。很快,裸露工業、生活垃圾19200方全部被依法處理,並回填土方2000餘方,在原存放垃圾區域栽植黑松13000餘株,被破壞的封閉院牆280米全部修葺如新,並對院牆外側的670米排水溝進行疏通。目前,該處的環境汙染被徹底清除,生態環境得到修復,有效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

【案例九】

高密市檢察院對高密市環保局怠於履行職責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案

高密市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南洋食品公司租賃高密市密水街道後窵莊村土地用於存放晾曬雞糞,共佔用耕地106畝,其中63畝用於晾曬雞糞,剩餘土地種植農作物。該晾曬雞糞場為露天形式,規模較大,未採取任何有效防臭氣擴散措施,發酵完的雞糞存放處四周無圍擋,成群的蚊蠅滋生,嚴重汙染周圍環境,影響附近居民正常生活。2017年8月6日,高密市環保局針對上述違法情形,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南洋食品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採取措施防止惡臭氣體的排放,並於同年8月24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南洋食品公司處3萬元罰款。南洋食品公司雖於當日繳納全部罰款,但晾曬雞糞現場並未整改,仍有63畝土地堆滿雞糞,持續散發出惡臭氣體,汙水流入溝中,形成惡臭黑水坑。對此,高密市環保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職責,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2017年9月29日,高密市檢察院依法向高密市環保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其責令南洋食品公司停工整治或停業整治,並對南洋食品公司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汙染的違法行為,依法履行監管職責。2017年10月27日,高密市環保局書面回覆稱,已依法跟進監督,但經核查,南洋食品公司仍未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社會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

為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2018年4月17日,高密市檢察院向高密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要求依法判令高密市環保局對南洋食品公司拒不改正違法行為,責令停工整治或停業整治;判令高密市環保局對南洋食品公司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汙染的違法行為,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提起訴訟後,高密市環保局高度重視,全力督促南洋食品公司進行整改,目前,南洋食品公司已將雞糞場所堆放的雞糞全部清理完畢,並對土地進行了復墾,汙染現場得以有效整改。

【案例十】

利津縣檢察院對利津縣環境保護局怠於履行職責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案

利津縣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鹽窩鎮八東村村民崔某某在該村內有一處廢棄的棉花加工廠,廠區內存放有大量危險廢物。經鑑定,上述危險廢物中含有大量的二甲苯,暴露於空氣中很容易擴散,危害性極大。2017年4月28日,利津縣環境保護局將崔某某涉嫌汙染環境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但對現場的危險廢物一直未採取任何處置措施,涉案危險廢物一直存放於無防滲設施、無防揮發設施的地面上,給周邊環生態境造成嚴重威脅。

2017年9月13日,利津縣檢察院向利津縣環境保護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對涉案危險廢物及時採取處置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汙染。利津縣環保局回覆稱,已先後向利津縣鹽窩鎮人民政府下發了《關於鹽窩鎮崔某某處疑似危險廢物存放點開展執法行動的函》、《關於鹽窩鎮崔某某處疑似危險廢物存放點督辦的通知》等,要求鹽窩鎮政府按照環保網格化屬地監管原則,聯繫有資質的危廢處理單位,簽訂協議妥善處理,但經現場勘查,院內危險廢物至今仍未做任何處理,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於受侵害狀態。

為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2018年2月26日,利津縣檢察院依法向利津縣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利津縣環境保護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採取有效措施依法處理存放於利津縣鹽窩鎮八東村廢棄棉花加工場院內的危險廢物。2018年3月30日,利津縣法院依法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後,利津縣檢察院會同縣公安局、縣環保局、鹽窩鎮政府就涉案危險廢物的處理多次溝通交流,積極協調各方力量,妥善處置涉案危險廢物。截至目前,已依法處置涉案危險廢物233餘噸,社會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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