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高院:在保证期间内向共同保证中一人主张权利,效力及于其他人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高院:在保证期间内向共同保证中一人主张权利,效力及于其他人

裁判要点: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应及于其他保证期间尚未届满的连带共同保证人,债权人向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开始计算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应当对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同样发生效力。

案情摘要:

1、2011年12月24日踢球山支行向祥源粮油公司发放45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2年10月20日。

2、大地粮油公司、时集粮库、岳树云、刘朝阳、陈德喜、赵城、赵彬、顾刚及案外人新沂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中共同与踢球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借款到期后,逾期未还,2014年10月20日踢球山支行将保证人大地粮油公司、岳树云、刘朝阳、陈德喜、赵城、赵彬、顾刚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在一审中踢球山支行于2015年9月29日申请追加保证人时集粮库为被告。

4、徐州中院(一审)认为,新沂农商行要求时集粮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5、江苏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争议焦点:

债权人向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是否及于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

法院观点:

徐州中院(一审):新沂农商行于2015年9月29日申请追加时集粮库为被告,且未举证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时集粮库主张权利,故时集粮库的保证责任免除,新沂农商行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二审):时集粮库应当就案涉债务向新沂农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首先,大地粮油公司、时集粮库、岳树云、刘朝阳、陈德喜、赵城、赵彬、顾刚共同为祥源粮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均未与债权人新沂农商行约定保证份额,应当认定上述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37号)载明:“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该规定的目的显然在于方便债权人实现债权,而非使未被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连带共同保证人因此免除保证责任。据此,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应及于其他保证期间尚未届满的连带共同保证人,债权人向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开始计算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应当对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同样发生效力。如若未被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连带共同保证人保证期间继续计算,该连带共同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即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其他承担责任的连带共同保证人将无法向其追偿,这显然不符合连带共同保证制度的立法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该规定也表明债权人向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

案例索引:

(2017)苏民终352号

相关法条:

《担保法解释》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实务分析:

本案例,江苏高院观点认为保证期间内向任一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其效力及于该主张时点未超过保证期间的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实务中大多法院均认可共同连带保证人是同一位阶的共同(或然)债务人,认可债权人在共同连带保证人间主张保证责任的行为效力具有涉他性、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本案例可以作为债权人维护权利说服法官的有利参考。

风险提醒:

毕竟有部分法院对此观点持反对态度,所以要求债权人不可盲目依赖本案例中表述和认定的涉他性观点,仍应积极的向所有的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避免因此造成的部分未被直接主张责任的保证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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