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電子商務法草案時指出

通過立法編織好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法網

本報記者 蒲曉磊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電子商務法草案時指出

“你辦不辦專利?申不申請品種權?我們提供服務。”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許為鋼稱,每天都會收到4條以上這樣的信息,這些針對自己職業特點推銷的短信,已經嚴重干擾了自己的科研工作。

許為鋼認為,應當在電子商務法草案中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主動依據消費者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推銷商品或服務。

“應當設置一條關閉措施,當消費者對於推銷內容不感興趣的時候,可以選擇關閉,想看的時候再恢復。”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曉東建議。

6月1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時認為,加大對洩露個人信息行為的處罰力度,繼續完善相關監管和制約機制,通過立法編織好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法網。

針對現實問題增加可操作性

“近些年,公民個人信息洩露事件屢屢發生,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在網上明碼標價,公開叫賣公民個人信息。一些商家利用這些信息發佈廣告,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這些信息來實施電信詐騙等犯罪活動,性質極其惡劣,後果十分嚴重。大量司法案例表明,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部門,特別是企業是洩露公民個人信息的重災區。”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韓曉武直言。

韓曉武指出,問題雖然出現在一些單位的少數工作人員身上,但根源在於制度不完善,在於這些單位放鬆了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管理。

對此,韓曉武建議,立法應該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當前實際工作中存在的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特別是信息安全問題作出規定,以健全網絡安全管理機制、監督和審計機制,通過立法編織好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法網。

韓曉武認為,草案三審稿對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問題已作了進一步修改,但總體看,在監管和制約機制上還應該進一步完善,關鍵是要針對現實生活中的問題,在可操作性上進一步下功夫,特別是在公民信息安全受到侵害後,在公民據以維權、起訴、索賠等方面的制度設計方面,應該有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

“什麼是隱私?隱私就是個人控制和使用自己信息的權利,如果我的個人信息不被我自己控制,別人使用的時候沒有經過我允許,這就是侵犯隱私權。現在的這個草案在個人隱私權和信息安全保護方面,目前仍然是不充分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徐顯明說。

徐顯明認為,經過幾次修改,草案加強了對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的保護,但仍然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應避免電訊騷擾合法化

多位委員在分組審議時提到,需要對草案三審稿第十九條規定進行完善。

草案三審稿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許為鋼認為,這一規定會為現在廣泛存在的電訊騷擾行為提供法律依據,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也不一致,應當作出修改。同時,建議對“個人特徵”的定義和範圍作出明示。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蘇軍認為,電子商務中應用人工智能的一個重要方法,就是通過後臺的人工智能分析,精準知道各類消費者的興趣愛好以及商品購買傾向。精確推送商品、投送廣告實際上從總量上減少廣告數量,提高廣告推送效率,這符合電子商務升級發展的方向,不應該在這方面採取限制。

張蘇軍同時強調,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為,應當事先徵得消費者的同意,同時還應該提供消費者不願意接受廣告時可以隨時關閉推送的選擇,這些從技術上都很容易做到。這樣既保護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又符合精確推送的趨勢。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震認為,如果要向用戶進行推銷服務,應當事先徵得用戶同意。

“我們在國外購物有一個體會,有一個單子讓你籤的,那個單子上就寫得很清楚,你的電子郵件、電話,有新產品要不要向你發送進行推銷,這就是在徵求用戶同意。你如果填否,就不會再收到其後續的推銷廣告。我們沒有這個環節,沒有用戶同意。”楊震建議對第十九條規定作出修改,從而避免電訊推銷合法化。

對信息收集使用應當有更嚴格限制

草案三審稿第二十三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

這一規定,同樣引起了多位委員的關注。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杜玉波建議,應當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有著更加嚴格的限制,建議在上述規定後增加一款相關的特殊限制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在成立交易並履行提供商品、服務的必要限度之外收集相對人的個人信息,並嚴禁將此類個人信息進行交易訂立和履行以外的使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汪鴻雁認為,關於信息安全,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過於寬泛,“比如,各個平臺商戶用的是一個同意鍵,實際上對你的信息沒有確定任何範圍、任何期限、任何目標的使用和收集”。

對此,汪鴻雁建議,應當有專門的條款作出規定,要求平臺經營者和商戶經營者必須有專門、清晰、具體的描述,讓用戶充分知曉和理解其數據的使用目的、範圍、方式、期限和對方所擁有的權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孫其信認為,一些網站包括平臺經營者洩露用戶個人信息導致的經濟損失、個人財產損失甚至生命安全損失的事例頻有發生,對於這些行為,應當加重給予處罰,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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