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車位被堵醉酒男劃傷“鬧心”車

5月19日0時許,喝得醉醺醺的陳某請代駕司機送自己回家,到達停車場後,卻發現有輛轎車停在自己車庫入口擋住了門。下車一看,又是那輛曾經擋住自己車位的沃爾沃轎車。

據瞭解,因車庫入口被擋,無法停車入庫,不勝其煩的陳某曾為此專門在車庫前貼了一張“攔住車庫,後果自負”的提示條,沒想到對方的車這次又停在此處。陳某一氣之下,趁著醉意,用車鑰匙將沃爾沃車前引擎蓋和四扇車門劃傷後,衝進保安室,叫保安喊車主挪車。

保安跟著陳某來到車庫前,看到沃爾沃停在非停車區域,擋住了陳某車位,馬上聯繫車主程先生。此時,陳某還不解氣,一腳將沃爾沃前側左車燈踢壞,保安趕緊攔住了他。沒多久,程先生到場,看到愛車被劃,他和陳某理論起來。二人吵鬧不休,程先生索性掏出手機,選擇報警處理。看到程先生報了警,陳某將車鑰匙往對方車引擎蓋上一扔,轉身跑回了家。

5月22日,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陳某到案後,對故意毀壞財物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陳某表示,他以為損壞後照價賠償就行,並不知道損壞他人財物的行為違法,現在後悔莫及。經鑑定,被害人被損壞財物價值9284元。

近日,該案被移送至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檢察院審查後認為,陳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但因陳某無前科,且積極悔過並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檢察機關以無社會危險性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陳某。隨後,陳某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劃車洩憤不是小事恐擔刑責

■以案釋法

“逮捕是司法機關為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並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檢察機關以無社會危險性不批捕陳某,並非意味著他不構成犯罪,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仍然可能面臨被起訴、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後果。”承辦檢察官解釋,故意毀壞財物罪,指的是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損失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該行為還將依法接受刑事處罰。構成該罪,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將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承辦檢察官提醒市民,目前大城市中停車難、車位之爭等問題屢見不鮮。在此,呼籲有關部門科學規劃,及時解決車輛停放難題;同時希望市民積極配合,有序停放車輛,也希望大家在生活工作中多一些寬容,和平、合理解決矛盾,不要讓雞毛蒜皮的小事演變成禍事。(法制日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