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大方一男子提供伪证被司法拘留10日

大方一男子提供伪证被司法拘留10日

● 以案说法

近日,大方县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原告刘某某(男)主张与陈某某(女)有共同债务20余万元,并提供“借条”1张、“收据”2张予以佐证,要求判决二人共同偿还。陈某某对此不予认可,申请鉴定“借条”和“收据”真伪,刘某某拒绝鉴定。

经主审法官及陈某某仔细辨别,结合刘某某对证据形成时间前后说辞不一,在法官和陈某某的质问下,刘某某最终承认了提供伪证的事实。

大方县法院法官表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为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维护诉讼秩序,彰显司法权威,大方县法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0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贵州日报记者 王小秋 整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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