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和縣法院執結一起礦產資源行政處罰案

收到執法部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義務。8月3日,和縣法院執結一起礦產資源行政處罰案,被執行人孫某如期將16084元執行款匯入法院賬戶,案件執行完畢。

2017年5月,被執行人孫某未經依法批准,在和縣香泉鎮香泉社區紹明古道附近無證開採泥夾石。經過調查、詢問、處罰前告知等程序後,和縣國土資源局於2017年11月1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孫某立即停止非法開採行為,沒收非法開採違法所得人民幣13287.5元,處罰款人民幣2657.5元。對此,孫某未提出異議,也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更未履行義務。

2018年6月,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通過網絡查控未查詢到孫某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後聯繫上孫某,孫某表示願意履行義務,但對該行政處罰有異議,希望能夠給予幾天時間自行與國土局溝通,若溝通無果便會立即履行。一個月過去了,孫某始終以溝通為由拖延時間。近日,執行法官將孫某拘傳至法院,嚴肅告知孫某,如若再不及時履行,法院將會採取進一步的強制措施。孫某終於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表示在8月5日前一定履行。這一次,孫某不敢再拖延了,8月3日,孫某將16084元執行款一次性兌現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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