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标杆判决:抓扯警察是施暴,构成妨害公务罪!

2012年11月17日上午,被告人马计斌在乘坐客车回建昌途中,因其在车上有吸烟、吐痰等不良行为,与乘务人员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被告人马计斌打电话给家人称找人殴打司乘人员。为此,乘务人员报警。

你看,客车是公共交通工具,车上不允许吸烟、吐痰,这是人人必须遵守的公共道德规范。马计斌车上有吸烟、吐痰等不良行为,乘务人员予以制止是乘务人员职责,也是为了维护其他乘客的公共权益。马计斌却与乘务人员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可见马计斌此人品行。

建昌县公安局交通派出所接到乘务人员的报警后,派民警李X等人出警。在客车行驶途中要求马计斌下车接受调查,被告人马计斌不予配合。

等到客车开到站后,干警对马计斌实行强制传唤,马计斌对民警李X进行撕扯,并致李X受伤。民警李X于当日到建昌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骨折”,花医疗费3318.50元。经鉴定:李X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不论民警李X是否受伤,马计斌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

而原审法院也认为,马计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受刑罚处罚,判决马计斌构成妨害公务罪。

原审法院是这样释法说理的: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在客车行驶过程中警察出警,依法对马计斌进行口头传唤,但马计斌不予配合,到交通派出所门前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实行强制传唤,马计斌仍不予配合且抓住警察李X的衣领撕扯,其行为已经不是单纯的挣扎而是直接的施暴,并在撕扯的过程中致民警李X受伤。

马计斌以撕扯的暴力方法致伤民警李X,却反说警察殴打他。

原审法院是公正的。认定马计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监控录像缺失时间内干警对马计斌有殴打行为”的辩论意见,因有第三方证人证实期间干警只是以控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式,依法对其强制传唤,并不存在殴打行为,且有被告人马计斌入监体检表证明其身体检查未见异常,所以,对马计斌所言“警察殴打他”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认定马计斌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马计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医疗费3318.50元,伙食补助费380元,计3698.50元。

马计斌不服,以“其没有殴打警察,不构成犯罪,是警察先打他的”为由,提出上诉。

先把观点搁在这里——假如经查实,马计斌说自己“没有殴打警察,不构成犯罪,是警察先打他的”不实,属于马计斌诬陷民警,就应当从法律的层面考量这种诽谤诬陷执法者行为的性质!

经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马计斌所说的“其没有殴打警察,不构成犯罪,是警察先打他的”的上诉理由,经查,在公安人员依法对其实行强制传唤,马计斌不予配合,且抓住警察李X的衣领撕扯,其行为已经不是单纯的挣脱而是直接的施暴,并在撕扯过程中,致干警李涛受伤。马计斌以暴力方法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本案有两个关键点:

第一,马计斌说自己“没有殴打警察,不构成犯罪,是警察先打他的”不实辩护言辞,应当付出法律的代价。马计斌说民警对他有殴打行为,因有第三方证人证实,期间干警是以控制上诉人马计斌人身自由的方式,依法对其强制传唤,并不存在殴打行为,且有上诉人马计斌入监体检表证明其身体检查未见异常

。法院证实了马计斌说的是假话,不是事实。

法律是在不断推进中得到完善的,这其中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应当吸纳司法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化实行,推动更好地打击不法行为。马计斌的假话不能就这么白说了而不承担法律责任,否则,何以彰显法律尊严与法益。本案应当追究马计斌自己“没有殴打警察,不构成犯罪,是警察先打他的”这一谎言的法律责任。也请SK律师不要以这是“认知”问题而不是“假话”为由替马计斌蔑视法庭的行为开脱。

小编记得,曾经有一个对抗警察执法的犯罪嫌疑人,暴力袭警将民警腿部致轻伤后,竟在法庭之上污蔑民警用假血包放在腿上,制造出血的“假象”。

对于此类行为,是时候整治一而再、再而三地随意拿法律不当回事,诬告警察、蔑视警察权威的恶行了。

请看这样一则消息:《法庭上岂能“随便说说”!一男子当庭诽谤法官被罚款5000元!》

李某:“我的代理律师被收买了,法院也被收买了”

法官:“你向法庭说明,你的律师被谁收买了?哪个法院被收买了?被谁收买了?”

李某:“我不知道,只要我的案子输了,我就认为你们被收买了”

法官:“对你以上说的被收买的问题,有无证据证实?”

李某:“谁被收买谁知道”

法官:“合议庭三人是否被收买了?”

李某:“我不知道”

8月1日,历城法院因李某在庭审前大声叫嚣审判人员及其委托代理人被收买,法官赵燕当即向其进行讯问,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并自称只是随便说说,没有什么目的。

为了一己私利污蔑诽谤他人,李某显然没有意识到在法庭上是不能不负责任的“随便说说”的,在法官对其进行警告后仍不收敛,继续大放厥词,他当场就为自己的“随便说说”付出了代价!

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法官的故意诽谤,历城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李某罚款5000元,并限期缴纳。


标杆判决:抓扯警察是施暴,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二,文章《四川高法标杆判决!抓扯警察构成妨害公务罪》说的是,公民有义务配合执法警察的调查,但犯罪嫌疑人不仅不予配合,还对执法警察进行抓扯,其抓扯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且对执法人员造成的伤害程度不是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针对犯罪嫌疑人提出警察无权对其进行执法盘问和对执法警察造成的伤害轻微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申诉理由,四川高院公正地发出强音:对执法人员造成的伤害程度不是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

本案的关键被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认定。抓扯不是挣扎是施暴,构成妨害公务罪。

当前各地司法机关存在对妨害公务罪认定上的一些误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属于故意犯罪,其主观上故意的认定是难点亦是重点,对于妨害公务罪中暴力、威胁的认定以及何种暴力、威胁才达到该罪的入罪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

在这个案件中,马计斌在法庭上将撕扯警察狡辩成“挣扎”,就是妄图以狡辩他主观上没有故意且客观上暴力未达到相应程度,来逃避司法机关对其妨害公务行为定罪的目的。

一档央视新闻专题节目刷爆网络,醒目的《零容忍,打击暴力抗法——暴力抗法害了谁?》(副标题《耍赖拒绝配合执法,同样触犯法律》)节目发出了央视捍卫人民警察执法权威的最强音!发布了山东惠民县公安机关对于暴力抗法的高压、严打态度!

标杆判决:抓扯警察是施暴,构成妨害公务罪!

暴力袭警挑战的是法律,对抗的是执法权威,侵害的是全体公民的权益。打击暴力袭警犯罪,让法律回归本位,让挑战法律尊严、对抗执法权威的抗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是执法者的神圣使命!


让我们为法律适用准确的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点赞!转发扩散葫芦岛中院的这个判决,让更多的人知晓刑法诠释的妨害公务罪的适用原则

中院标杆判决!抓扯不是挣扎是对警察的施暴,构成妨害公务罪!

作者 半江瑟瑟半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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