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單位會開除公職嗎?

深感後悔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監察部審議通過的《事業單位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章的第十六條到二十二條都詳細列出了處分的事項,其中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我國《刑法》又將刑罰分為兩種:

1、主刑包括管制、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三種。

我國的緩刑制度是附有一定條件的暫緩執行刑罰或者不執行刑罰。它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認為暫不執行原判罰,確實不危害社會的,在一定的考驗期內,暫緩執行原判罰的制度。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可見,緩刑不是一種刑罰,而是具體刑罰的一種執行的方式。

綜上所述,判有期徒刑兩年就是刑罰,緩刑兩年是刑罰的執行方式,所以是會被開除的,如果是黨員,還得開除黨員,開除公職。不過開除事業編制公職人員是需要當地的人社局同意才可以的,單位是無權開除公職人員的,因為事業編制人員是由人社部管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