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大連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市城市管理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大連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

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現將《條例(草案)》及起草說明在大連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大連市司法局網站全文公佈。如有意見建議,請於2020年4月3日前反饋至市司法局。

電子郵件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信函請寄至:中山區延安路16號 市司法局立法處收。


大連市司法局

2020年3月4日


大連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基本原則】本市以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全程分類體系,積極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循環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市場運作、因地制宜、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分類標準】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分類(國家生活垃圾分類標誌):

城市分類標準:

(一)有害垃圾,是指燈管、家用化學品、電池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二)可回收物,是指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

(三)廚餘垃圾,是指餐廚垃圾、家庭廚餘垃圾以及其他廚餘垃圾等有機物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

鄉村分類標準:根據鄉村的實際可分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具體內容同上。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及生活垃圾處置利用的需要予以調整。

第五條【層級管理】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協調解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條【源頭治理】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

鼓勵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優先選擇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生產廢棄物產生量少、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減少生活垃圾產生。

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生活垃圾源頭分類、分類投放的義務,並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實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條【監管機構】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是本市鄉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鄉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本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八條【監督管理】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並建立相應的綜合協調機制。

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鄉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推進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社會參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第十條【鼓勵創新】本市支持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運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管理運行的智能化水平。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就地處置、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和應用。

第二章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規劃管理】市、區(市)縣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將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作為重要內容。

本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促進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十二條【規劃管理】城市和鄉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應當包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置、回收利用設施的佈局,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三條【規劃管理】城市和鄉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市、區(市)縣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管理等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所需資金和土地,分別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經確定的生活垃圾轉運、處置、回收利用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四條【規劃管理】新建、改建及擴建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沒有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應當按照規劃進行建設或者配置。

第十五條【規劃管理】城市和鄉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推進可回收物回收服務點、中轉站和集散場建設。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本市可回收物收集、運輸設施建設。

第三章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責任主體】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產權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城市道路、鄉村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部門或者管理部門委託的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源頭減量】市、區(市)縣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產品包裝物過度包裝的監督管理工作。

鼓勵產品包裝者使用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如快遞寄件等)。

第十八條【源頭減量】市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超市的管理,積極推行淨菜上市。

新建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的,應當按照標準同步配置廚餘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已建成的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廚餘垃圾產生量達到一定規模的,應當按照標準配置廚餘垃圾就地處理設施。鼓勵產生廚餘垃圾的其他單位配置廚餘垃圾就地處理設施。

第十九條【源頭減量】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帶頭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提倡不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和生活用品。

政府採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採購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節約使用和重複利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條【源頭減量】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促進閒置物品再使用。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餐飲服務提供者和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調羹等餐具。

旅館經營單位不應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第二十一條【指導投放】城市和鄉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通過適當方式將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分類標準、分類投放方式以及可回收物目錄、回收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佈,並指導單位和個人準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規範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對投放人的分類投放行為進行指導,使其按照分類標準投放生活垃圾。發現投放人不按分類標準投放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投訴,同時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對需要駁運的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應當配置小型的專業駁運車輛,並將其分類駁運至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

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管理職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規範投放】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

不得將有害垃圾與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將廚餘垃圾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混合投放。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第四章分類收集、運輸

第二十四條【規範收集】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生產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區應當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區域設置收集容器的,廚餘垃圾、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應當成組設置。

(三)農村居民點應當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類收集容器。

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城市廚餘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增加設置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城市和鄉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範,並向社會公佈。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範、清晰醒目、易於辨識。

鼓勵管理責任人根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種類和處置利用需要,細化設置收集容器。

第二十五條【規範收集運輸】從事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單位和廚餘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從事有害垃圾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城市和鄉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通過政府採購等方式確定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運輸單位(以下簡稱收集、運輸單位)以及廚餘垃圾、其他垃圾的處置單位,簽訂收集、運輸服務協議以及處置服務協議。

第二十六條【規範收集運輸】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

(一)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

(二)對廚餘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三)對其他垃圾逐步實行定時、定點收集、運輸。

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所收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可以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投訴;同時應當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可以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投訴,同時應當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七條【規範收集運輸】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執行行業規範和操作規範,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專用車輛、船舶分類運輸生活垃圾;專用車輛、船舶應當清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實行密閉運輸,並安裝在線監測系統。

(二)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不得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按照要求將需要轉運的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條件的轉運場所。

第二十八條【規範收集運輸】城市和鄉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可回收物回收體系建設,加強對可回收物回收簽約單位以及其他回收經營者回收活動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在收集、運輸可回收物過程中,應當採取覆蓋、圍擋、保潔等有效措施,保持環境衛生整潔,不得造成環境汙染。

第二十九條【規範運輸】轉運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環保要求和技術規範,並按照規定辦理環保等有關審批手續。

生活垃圾轉運產生的滲濾液,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水汙染物排放標準處理後排放。

第五章分類處置

第三十條【規範處置】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處置單位(以下簡稱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發現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接收。可以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投訴,同時應當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類利用處置:

(一)有害垃圾按照相關的技術規範,採用高溫處理、化學分解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二)廚餘垃圾採用生化處理、產沼、堆肥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三)其他垃圾採用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一條【規範處置】處置單位應當執行行業規範和操作規範,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對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時進行處置;

(二)按照技術標準分類處置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置;

(三)對廢水、廢氣、廢渣、噪聲以及周邊土壤汙染等進行處理,並按照規定進行環境修復;

(四)定期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數量、類別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規範處置】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將可回收物交由可利用企業進行資源化利用。

市商務、工業和信息化、城市和鄉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活動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規範處置】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回收和處理。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通過自主回收、聯合回收或者委託回收等模式,提高廢棄產品和包裝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本市相關政府部門應當支持在公共綠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優先使用廚餘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支持符合標準的廚餘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在農業生產領域的推廣應用。

鼓勵黨政機關、企事業單、社會團體、住宅小區將廚餘垃圾處理後用於單位綠化、居住區綠化、家庭園藝。

第三十四條【規範處置】其他垃圾焚燒產生的熱能應當通過發電、供熱等方式進行利用。在符合環保要求的情況下,鼓勵對爐渣、飛灰等進行綜合利用,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協同處置其他垃圾。

第六章教育引導

第三十五條【輿論宣傳】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社會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城市和鄉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會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本市大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設立公眾開放日,接待社會公眾參觀。

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本市幼兒園、中小學校、高等院校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持續開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規和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三十六條【協調聯動】本市建立健全以社區、村黨組織為領導核心,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等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共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組織、動員、宣傳、指導工作。倡導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

第三十七條【促進措施】鼓勵通過積分兌換實物等多種方式,促進單位和個人形成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良好行為習慣。

鼓勵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示範等活動。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支持各類社會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活動。

第三十八條【促進措施】鼓勵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資源化利用等活動。

第三十九條【促進措施】本市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社會監督】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的監督檢查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並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將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通過市民熱線或者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投訴,或者向垃圾分類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環境監督】市生態環境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汙染物排放以及周邊土壤汙染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二條【聯合監督】城市和鄉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全過程管理信息系統。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活動應當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

第四十三條【制約機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綜合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要求作為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考核結果應當納入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績效考核內容。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依據轉致】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處理規定的,由屬地城市或者鄉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新建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未按照標準配置廚餘垃圾就地處理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管理責任人未按要求分類駁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罰則】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將有害垃圾與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將廚餘垃圾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混合投放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十八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管理責任人未按照要求設置收集容器、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從事廚餘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及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罰則】收集、運輸單位不遵守相關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使用專用車輛、船舶,未清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未實行密閉運輸或者未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或者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按照要求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條件的轉運場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罰則】處置單位不遵守相關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影響生活垃圾及時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按照要求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罰則】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以及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利用的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實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

(三)接到相關投訴、舉報,未依法調查處理的;

(四)其他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個別規定】以下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源化利用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廢舊傢俱等體積大、整體性強的大件垃圾,可以預約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進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場所,經分類收集、運輸並拆分再處理後,實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二)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體積較小的應當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體積較大的應當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並按照國家有關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規定進行處置。

第五十四條【個別規定】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建築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個別規定】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出現嚴重疫情時,本條例可暫緩執行,待災情或者疫情消除後,再恢復執行。

第五十六條【參照執行】先導區管理委員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七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關於《大連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草案)》的起草說明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18-2022年立法計劃,市城市管理局代市人大起草了《大連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現就草案起草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6年12月,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上對普遍推行垃圾分類制度作出重要指示。

2017年3月, 國家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頒佈的 《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 明確提出了“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方面的法律制度, 推動相關城市出臺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要求。

2019年我市出臺了《大連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並於5月1日頒佈實施。在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過程中發揮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由於規章的侷限性,針對當事人的某些義務無法設立,有些問題未能得到根本解決。因此, 有必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引導社會成員樹立生活垃圾分類理念, 規範生活垃圾分類行為, 建立和完善相關政策制度。

二、起草的主要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國標《生活垃圾分類標誌》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城鄉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意見》,同時借鑑了上海、寧波、廣州及銀川等城市的先進立法經驗和立法理念。

三、起草的主要過程

(一)徵求意見情況

1.1月22日我們在城市管理局和市政府網站上公示了《大連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及其起草說明(詳見截圖),面向公眾徵求意見;

2.2月20日由市司法局印發了《關於徵求《大連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意見的通知》,面向市環衛協會及各相關企業、社區代表、執業律師代表、執法部門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徵求意見;

3.1月14日、2月26日分兩次向13個區(市)縣、先導區和市政府35個委辦局徵求意見。

(二)專家論證情況

2月13日由市司法局印發了《關於徵求《大連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意見的通知》,面向專家學者徵求意見(詳見專家論證意見和論證報告)。

(三)風險評估情況

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條例實施後可能存在的環境風險、財政

風險、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了評估,結論是不存在上述風險。

(四)合法性審查情況

我局依照法定程序對《草案》進行了合法性審查(詳見合法性審查意見)和公平競爭性審查(詳見公平競爭審查表)。結論是《草案》具有完全合法性。

四、《草案》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九章57條,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了規定:

(一)明確了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執法主體。

市及各區 (市) 縣政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 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 領導;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按照地方政府的部署, 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居 ( 村) 民委員會, 負責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相關工作。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屬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建立廣泛的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制度。

(三)實行生活垃圾分類責任人制度。

(四)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分類收集、 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提出了明確要求。

(五)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本條例的某些行為設定了相應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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