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法院:不屬正當防衛 判刑一年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李允玲

女友帶四名男子上阿勝出租屋“談判”,阿勝遭其中兩名男子掌摑後,持刀將兩人砍傷。禪城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阿勝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並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近日,該案入選省高院的刑事案件典型案件,省高院認為該案提出了“輕微不法侵害”具有典型意義。究竟什麼樣的行為屬於“輕微不法侵害”和“不法侵害”,正當防衛又需要具體哪些條件?記者昨日採訪了該案的主審法官。

案情:遭掌摑後砍傷女友親友

2016年10月1日21時許,阿勝與同居女友阿麗(化名)在位於佛山市禪城區的出租屋內因瑣事發生爭吵,阿勝打了阿麗兩耳光。阿麗被打後,去其兄長黃某慶的水果店,稱被阿勝打了,欲與阿勝“離婚”。由於阿勝與阿麗未婚生育了四名子女,阿麗於是讓黃某慶出面調處孩子撫養問題。

隨後,黃某慶叫上其朋友李某、毛某、陳某,與阿麗一同前往阿勝的出租屋。黃某慶進屋後,呵斥阿勝為什麼打阿麗,並質問阿勝是否想“離婚”,以及孩子如何撫養等問題。雙方因此發生爭執。期間,黃某慶、李某感到氣憤,先動手各打了阿勝一耳光。

阿勝被打後,將黃某慶砍傷,隨即黃某慶跑下樓。阿勝又伸手拽住一旁的李某,並將李某砍傷。阿勝傷人後逃離出租屋,後被民警抓獲。經法醫鑑定,被害人黃某慶、李某構成輕傷。

判決:不屬正當防衛被判刑一年

由於阿勝是遭遇掌摑後才進行反擊的,這個行為是否屬於防衛行為?法官對此問題進行了說明。法院認為,正當防衛以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為前提,對輕微不法侵害施以暴力反擊,應結合具體案情評判其防衛行為必要性。該案中,黃某慶、李某打阿勝一耳光的行為應認定為不法行為,但該不法行為發生在一般爭吵中的輕微不法侵害,應區別於具有攻擊性、緊迫性的以給他人身體造成傷害為目的的不法侵害行為。阿勝因婚姻情感矛盾激化被親屬等人打了兩耳光便將他人砍傷,其行為客觀上不具有防衛條件,主觀上不具有防衛意識,故其行為不屬於防衛行為。

據此,禪城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阿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後,被告人阿勝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案件意義:對“輕微不法侵害”作出認定

該案近日入選省高院的刑事案件典型案件。省高院指出,根據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以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為前提,但關於“不法侵害”的具體含義,法律並未給出明確的定義。該案審理過程中提出“輕微不法侵害”主張,並對“輕微不法侵害”的認定和實行正當防衛的必要性作出了評判,具有現實意義。

法官高春柱表示,“輕微不法侵害”與“不法侵害”同樣具有違法性、侵害性、現實性特徵,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侵害程度有所不同。“輕微不法侵害”主要表現為未持械或兇器,直接使用身體對他人施以輕微暴力,如拳打、腳踢、掌摑等,對他人人身未造成傷害,或僅造成極輕微的傷害。不過,該案認為對輕微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應以必要性為前提,但並不意味著對一切輕微不法侵害都不可以實行正當防衛。具體裁判標準,需要法官結合具體個案情節予以評判。

“不法侵害”則主要表現為暴力、脅迫、強制等手段,其認定也相對複雜。以“暴力”型不法侵害為例,持刀傷害、行兇等行為屬於不法侵害。從法律上說,行為人為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在侵害發生的過程中針對侵害人本身進行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反擊行為,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同時,行兇、搶劫、強姦、綁架等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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