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1 西安長安:主動介入“賄選” 匡正換屆風氣

西安長安:主動介入“賄選” 匡正換屆風氣

(通訊員:秦紅)為了確保長安區“兩委”換屆選舉工作順利進行,長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為契機,嚴厲打擊“村霸”等黑惡勢力,嚴肅查處賄賂、偽造選票、妨礙選舉等行為,營造風清氣正的換屆環境。近日該院提前介入了兩起破壞選舉案件的偵查活動監督。

案例一:

5月21日,有華商報讀者反映“賄選”問題,據說是5月10上午,長安區韋曲街辦羊村第十屆村委會換屆選舉,初候選人孫某某安排人,給支持自己的選民每人800元錢,有賄選嫌疑。

案例二:

5月24日,公安長安分局接到舉報,大兆街辦倪家灘村村民實名舉報先鋒村候選人常某某,糾集多名社會閒散人員聚眾鬧事,破壞選舉。

這兩起“賄選”案件發生後,長安區檢察院領導高度重視,制定了破壞選舉、掃黑除惡實施方案、成立了領導小組、派員出席了案件協調會指出了案件偵辦的方向和取證的重點。

一是檢警無縫銜接,形成打擊合力。由於選舉工作時間性強,為及時查清賄選違法行為,案件發生後,偵查監督部迅速出擊,偵查監督部的副部長李鎖孝帶辦案人員一同參與公安機關案件偵查活動,引導公安機關調查、固定證據,形成打擊合力。

二是依託提前介入,保證案件質量。在辦理羊村“賄選”案,檢察官們不僅認真聽取偵查人員對案件的介紹,仔細審閱有關證據材料,參與案件研討提出了此案的定性分析,嫌疑人雖有賄選的違法行為,但本案是村“兩委會”選舉,不符破壞選舉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破壞選舉罪,可能是一般違法行為,建議根據其違法行為的程度,給予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採納了此建議,保證了案件的正常進行。

三是注重證據核查,促進監督常態化。對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的三性是否達到初步證實犯罪的證明標準等進行嚴格把關,根據案情複雜情況和事實證據審查情況,向公安機關提出及時補充證據事實。在提前介入大兆街辦先鋒村案時,檢察官們介入現場勘查和訊問、詢問等偵查活動,並在證據收集固定、案件定性、偵查活動合法性上提出意見和建議,得到公安機關的一致好評。

經過調查核實,案例一中違法人員孫某某等人為謀求在“兩委”換屆選舉中獲選 ,採用向本村村民送錢的方式拉選票,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選舉秩序。案例二中的違法行為人楊某、閆某某等多人採取駕駛車輛尾隨跟蹤、砸門等方式阻止對方宣傳,造成影響惡劣,現公安機關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破壞選舉的人員孫某某等人、楊某、閆某某等多人均作出了行政拘留的決定。

長安區檢察院提前介入監督活動,不僅嚴厲懲處了破壞選舉的違法行為保證了選舉活動的正常進行,還消除了隱患,解決了苗頭性問題,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法條鏈接:

1、《刑法》二百五十六條【破壞選舉罪】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2009年中辦、國辦《關於加強和改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在村民委員會選舉過程中,候選人及其親友直接或間接指使他人用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收買本村選民、選舉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候選人,影響或者左右選民意願的,都是賄選。

3、《關於加強和改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通知》則明確要求,對參與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違法手段參選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參選資格,已經當選的,其當選無效;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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