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故意傷害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觀點來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報、兩高指導案例

故意傷害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1.郭明先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最高檢指導性案例18號)

【裁判要點】死刑依法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綁架、爆炸等涉黑、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行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嚴重危害公民生命權,或者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被告人,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人民法院未判處死刑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2.丁國山等(故意傷害)核准追訴案(最高檢指導性案例21號)

【裁判要點】涉嫌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並且犯罪後積極逃避偵查,經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犯罪嫌疑人沒有明顯悔罪表現,也未通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獲得被害方諒解,犯罪造成的社會影響沒有消失,不追訴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犯罪嫌疑人應當追訴。

3.刑罰懲罰與家庭修復功能的衡平(人民司法2017. 02.047)

【裁判要旨】因家庭矛盾引發,成年人故意傷害或殺害新生嬰兒,在判處刑罰時,應綜合考慮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案發前後的精神狀況、家庭成員關係融洽程度、是否取得諒解,以及是否具有坦白或者自首等法定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除應體現懲罰、警示功能,還應注重修復受損的家庭關係,以利於被告人的迴歸。

【案號】一審:(2016)蘇06刑初38號

4.多因一果故意傷害致死的量刑(人民司法2017.08.025)

【裁判要旨】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多因一果致使被害人死亡,除非被告人傷害行為之外的其他因素佔有絕對的原因力,否則,均不得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只能在法定刑幅度以內根據原因力大小予以處罰。

【案號】一審:(2015)崇刑初字第110號 二審:(2015)錫刑終字第00165號

5.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的因果關係判斷(人民司法2017.11.048)

【裁判要旨】被告人先前的故意傷害行為已經致被害人嚴重殘疾,被害人雖經長時間治療後死亡,但其間並不存在諸如醫療事故等中斷因素,故先前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並不中斷,被告人仍需對死亡結果承擔責任。

【案號】一審:(2015)浙杭刑初字第120號 二審:(2015)浙刑三終字第196號

6.不滿治療效果而傷害相對特定醫務人員構成故意傷害罪(人民司法2014.20.027)

【裁判要旨】對於因不滿醫院治療效果而報復行兇,傷害相對特定醫務人員的行為,應當結合案發起因、犯罪對象、侵犯客體等因素進行判斷,一般情況下構成故意傷害罪。行為人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拒不改正,繼續傷害醫務人員,破壞社會秩序的,可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

【案號】一審:(2014)嶽刑初字第100號

7.基於變態心理多次刺擊女性造成嚴重後果的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2.02.007)

【裁判要旨】被告人基於變態心理,多次用銳器刺擊女性胸部,並造成多人傷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而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官可以而且應該根據掌握的精神疾病方面的常識,就被告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作出基本的審查判斷,從而決定是否接受對被告人做精神病鑑定的申請。對於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犯罪後果特別嚴重、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故意傷害罪的被告人,可依法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案號】一審:(2010)郴刑一初字第15號二審:(2010)湘高法刑一復字第16號複核審:(2011)刑一復02441413號

8.教唆犯撤回教唆行為的定性與量刑(人民司法2012.18.057)

【裁判要旨】故意傷害共同犯罪中,教唆犯在實行犯開始實施故意傷害行為之前及過程中,撤回教唆意思並極力進行攔阻的,如果未能避免損害後果的發生,仍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但在量刑時可酌情考慮。

【案號】一審:(2010)廈刑初字第06號二審:(2010)閩刑終字第302號

9.聚眾鬥毆致人傷亡應依據行為人的主觀犯意轉化定罪(人民司法2011.4.007)

【裁判要旨】在聚眾鬥毆中致人傷亡,對行為人應依法轉化定罪,但不能簡單以結果論,應當具體分析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區別認定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對於聚眾鬥毆致人死亡的情形,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僅具有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故意而沒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故意,客觀上致人死亡,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行為人轉化構成故意傷害罪而非故意殺人罪。

【案號】一審:(2009)揚刑一初字第0005號二審:(2009)蘇刑終字第0080號

10.強制猥褻致人死亡應以故意傷害罪從重判處(人民司法2011.18.016)

【裁判要旨】強制猥褻婦女致人死亡行為具有故意傷害與強制猥褻婦女行為部分重合的特徵,既不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象競合犯,也不屬於手段與目的行為各自獨立成罪的牽連犯,而是具有結果加重的特點。對於此種針對同一被害人實施的兩種部分行為交叉重合的加害行為如何定罪處罰,在立法尚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採用重度行為吸收輕度行為的方法,以故意傷害(致死)罪從重處罰,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也有利於實現罪刑均衡,還可以達成避免重複評價與實現充分評價的有機統一

【案號】一審:(2010)滬一中刑初字第192號二審:(2010)滬高刑終字第191號

11. 尋釁滋事造成不同傷亡後果的定性(人民司法2010.06.060)

【裁判要旨】尋釁滋事過程中致人輕傷的,按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想象競合來處理,定尋釁滋事罪;致人重傷或死亡的,依據故意的內容及其他情節,定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共同犯罪在客觀方面允許各個犯罪人有不同分工,起不同的作用;在主觀方面允許存在概括的、大致的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實行"一人使犯罪既遂,則共犯整體既遂"的原則,各個犯罪人應對共同犯罪行為造成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號】一審:(2009)杭蕭刑初字第1263號二審:(2009)浙杭刑終字第386號

12. 追打他人致其溺水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 人民司法2010.08.060)

【裁判要旨】追打他人致其跳河逃避與被害人的死亡後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對於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應當採納條件說的標準,只要危害行為是導致危害結果產生的必要條件,即可認為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如果因果關係中的介入因素是不獨立的、非異常的,那麼就沒有切斷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係。

【案號】一審:(2009)錫法刑初字第0046號二審:(2009)錫刑終字第22號

13. 非法拘禁罪結果加重犯與轉化犯的區別及量刑(人民司法2009.12.016)

【裁判要旨】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是指非法拘禁行為本身是致被害人重傷、死亡(包括被害人自傷、自殺)的主要原因,行為人對該重傷、死亡結果是出於過失,此為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是指行為人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為本身(因為非法拘禁行為本身也可能會表現為一定暴力)的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應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此為非法拘禁罪的轉化犯。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案件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案件中客觀存在的,足以影響並可以起到減輕處罰作用的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或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較為特殊和特別的事實情況。這種特殊情況應當比酌定從輕、從重情節所具有的一般情況更要特殊、更為特別、更為重大。是否符合特殊情況,一般應綜合犯罪的起因、犯罪的動機、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時空環境、犯罪造成的損害結果、犯罪的對象、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和犯罪後的認罪、悔罪態度等方面加以全面考慮,綜合認定。

【案號】一審:(2007)澄刑初字第892號二審:(2008)錫刑終字第17號複核:(2008)蘇刑三複字第0032號重審:(2008)澄刑初字第89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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