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揭露失信败德行为】瞄准升学“商机”骗了38万多元

花些钱托人就能让孩子入读好学校,这听起来很让不少家长心动吧?但如果所托之人是骗子呢?很不幸,下面这个案子里的被害者遇上的正是一个骗局,不仅导致许多学生家长蒙受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还可能耽误孩子正常入学。办案的检察官因此提醒广大家长:切莫相信有关系可以办理学位的“学托”。

基本案情

在该案中,被告人李某谎称其结识教育部门及一些学校的负责人等人,能帮助办理计划外学生入读汕头市区中小学校,以此取得被害人朱某等人的信任。随后,被告人李某以办理小孩入读市区小学需要费用为由,收取了被害人朱某等人现金共41900元。隔没多久,被告人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龙湖区某幼儿园园长黎某及助理,黎某等向被告提出协助该幼儿园适龄儿童入读市区小学、部分小学生入读市区中学时,被告就提出要向学生家长收取每名学生15000元或10000元作为办理入学的费用。

就这样,被告人李某先后六次到该幼儿园,收取被害人陈某、邱某等学生家长交付的现金共295000元。几个月后,被告在与被害人廖某、余某见面商谈小孩入读龙湖区某实验学校的事情时,再以同样方式骗取了他们的信任,次日各向被害人廖某和余某分别收取60000元共120000元。

到了快开学的日子了,但交了钱后眼巴巴盼着的家长们却被告知,没有一个孩子能入读相关的学校!愤怒的家长们后悔不已,立即向被告追讨钱款,但骗子怎么可能将到嘴的肥肉交出?被告人李某在退还75000元后就拒绝再与园方及被害人联系,更换了手机号码并藏匿躲避起来,拒不归还剩余款项共计381900元。

法院判决

该案由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龙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龙湖区检察院依法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向龙湖区法院提起公诉,龙湖区法院依法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对此案中的被告量刑是适当的。”经办该案的检察官借此提醒广大家长,切莫什么相信有关系可以办理学位的“学托”:“这些学托都是靠捏造谎言博取家长们的信任,进而骗取钱财,得手后便逃之夭夭。家长除了损失钱财,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孩子的学业。想了解孩子升学问题,应向教育部门咨询,并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解决。”

来源:《汕头日报》2019-08-29《法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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