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运城视线:山西一男子交通违法网上辱骂交警被拘留

微信群、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这句话的意义,翼城这位司机一定能深刻的理解到了,因为他在微信群发布了辱骂交警的言论后,受到了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018年6月2日19时45分,当事人石某某驾驶晋LD**49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到陵侯高速207KM(曲沃南高速口)时,因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的高速交警当场查获。民警多次亮明身份,告知其违法行为后,石某某却自始至终拒不配合:一不出示证件,二不下车服从交警指挥,并多次向民警说出挑衅话语:“我没有证件,我就不下车,看你们能把我拘留了么!”在执勤中队长多次严正警告之后,最终当事人石某某下车接受处罚。在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对其违法行为开具罚款50元记2分的处罚决定书后,石某某拒签并拒收,民警随即在处罚决定书上一并注明,视为送达。

事后,被处罚后的石某某为发泄心中不满,于6月3日凌晨四十分至6月3日九时,将极具侮辱性的言论标注在执勤民警照片上,相继在“翼城县司机群”、“轩通物流群”、“司机找活老板找司机”、“翼城半挂老板群”等多个微信群内发布辱骂交警的图文信息,对民警人格与尊严进行侮辱。

6月3日上午我大队获知相关信息后,为避免对公安交管部门形象及交警正常执法造成更恶劣的影响,大队迅速向翼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报警。翼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警后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对涉案当事人和微信号展开侦察,通过对相关信息的排查,专案组连夜工作最终锁定相关证据,并依法传唤石某某到案。6月4日,因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石某某依法被翼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警方提醒,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上发声应自觉规范言行。对一些无理取闹、恶意妨碍公务甚至辱警袭警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源自黄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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