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8 人身傷害賠償款執行到位

□ 李徵光

近日,申請執行人侯某從新蔡縣人民法院執行法官手中領到了人身傷害賠償款87669元,至此,該案得以順利執結。申請執行人侯某激動地對執行法官說:“如果不是你們冒雨連續兩次到被執行人家附近蹲守,將李某拘傳到法院,李某肯定不會拿出這筆錢的,你們對老百姓真負責,太感謝你們了!”

2017年8月23日18時許,李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與侯某駕駛的無牌照兩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侯某受傷,並住院治療16天,花費醫療費97250.48元。後經新蔡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侯某、李某對該起事故負同等責任。本案經新蔡縣人民法院審判,李某應賠償侯某醫療費等各項費用87669元。該院判決生效後,李某未及時履行法院判決內容,隨後侯某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經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李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官多次電話聯繫李某,要求李某儘快履行判決內容,李某均答覆稱沒有錢,且不願意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執行法官經向李某鄰居瞭解,李某現仍在家中居住,為躲避執行,李某每天早出晚歸。今年3月13日、14日晚,執行幹警連續兩次冒雨前往李某家附近蹲守,最終在李某打開房門的一瞬間順利將其抓獲,並將李某拘傳到人民法院。

執行法官對李某進行了說服教育,並告知李某如果再不履行法律義務將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後果。李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也擔心自己的失信行為會對其以後的生活和經營造成不利影響,遂向親友借款,一次性將賠償款交到人民法院。執行幹警在第一時間通知了申請執行人前往人民法院領取執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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