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农村农民拥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永久性使用权,所有权是不是仍然属于集体?

用户104697242771


问: 农村农民拥有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永久性使用权,所有权是不是仍属于集体?

答: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其中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具有无期限性永久使用权,承包地使用权是有承包期限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随着使用权人的身份变化从永久性变为长期性。


永久性使用权是建立在身份上的。

农民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获得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永久性使用权,也就是说,有永久使用权只针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人户口迁出村集体,身份发生变化后,宅基地使用权的永久性将变成长期性,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永久不变的条件下,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永久性使用权才会不变。永久性使用权是建立在使用权人身份之上的。


长期性使用权是建立在房产证和林权证上的。

上面说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永久性使用权。当使用权人的户口迁出本村集体时,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再是本村集体成员,宅基地、自留地的永久使用权从身份决定的永久性变为房产决定的长期性,自留山的永久使用权从身份的永久性使用权变为林权证决定的长期使用权。原来有永久使用权的人由于户口迁出,不在享有使用权,但由于房产和经济林木属于私人财产,按地随房走随林走的原则,在房屋有居住使用价值的条件下,宅基地、自留地使用权人可以长期使用宅基地和自留地,在自留上有林权存在的情况下,自留山的使用人可以长期使用自留山。


总之,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在身份不变的条件下享有永久性使用权,当农民户口迁出本村集体后,由房屋产权和林地产权决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长期使用权,也就是说,户口在的就享有永久性使用权,户口不在的,房产和经济林木产权在就有宅基地使用权,房产和林木产权不在了,使用权归村集体。

感谢阅读,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喜欢阿洪文章的朋友,记得帮忙点赞、评论、转发,关注农人阿洪,了解更多三农趣事。

阿洪168


农村农民拥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永久性使用权,所有权是不是仍然属于集体?关于这一个问题,要分开来解答:

第一,农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或是经营权,在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农户可以合法拥有。但是桂农通查了有关法律,却始终没有哪一条法律说过可以永久性的拥有。

因此,永久的使用权这一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当前我国的国情。当然,目前我国农村的宅基地的使用,只要有房子,只要有人住着,一般都不会变动这宅基地的使用权。

但这并不是说就是永久性地使用了,如果国家有需要,需要进行一些公益性的大型项目如高铁、高速路等建设征用到,不管什么地照样也要让出来,国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在我国,农村里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农用耕地、林地、草地、荒山荒地、自留地等,所有权都归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

也就是说,在我国还没有土地私有化,不允许私人卖买土地。农村集体所有权,是在意思就是属于全村集体所有,当然包括本村全村人。

第三,如果个人想在耕地上建小产权房,那是不合法的。首先,农村的耕地是农业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也就是农地要农用。

土地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有规定,未经审批同意严禁在耕地上建房,用于非农建设。如果你要在耕地上建房就是违法行为了,不管否是小产权房都一样。

何况,据我所知小产权房目前是办不了房产证,无法在市场上正常卖买流通的。

综合所述,农村的土地在承包期内,承包农户可以拥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但不管怎么样,这些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个人在耕地上建上产权房是违反相关法律的。

更多农村土地问题解答,欢迎点击关注“桂农通”了解更多。谢谢您留言分享看法,谢谢支持“桂农通”!


桂农通


〖具体问题〗农村农民拥有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永久性使用权,所有权是不是仍属于集体?

〖政策分析〗农村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所有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家庭长期无偿使用。在法定面积内的农村宅基地,农户不用缴纳土地使用费,也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农村宅基地限本集体农户使用,不得买卖;自留地和自留山,依照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社章程的规定,从来没有上交过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和乡统筹村提留,自留地和自留山是农用地,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远三观点〗农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体所有,农户拥有使用权,但是不得建小产权房买卖。


远景楼三农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答案是非常明确的,我国目前阶段的土地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不管什么土地,国家没有一寸土地属于私有,只是因为土地性质不一样,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和转让,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买卖和转让。比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属于商业性用地,购房者取得房产证和土地证后,可以随意买卖,不受限制。但农村的宅基地,不属于商业用地,不得买卖和转让。

对于本题所涉及的农民宅基地以及自留地和自留山,其实农民的使用权期限并不都是永久的。对于农民身份不变的人来说,其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表述为永久,但这个永久是受限制的,比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如果身份发生变化,其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也随之发生变化,如果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是根据地随房走的政策继续拥有,但使用期限由永久变为长期,到房子倒塌后自然灭失。如果农民去世,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着房产继承而转移,但继承下来的房产宅基地使用权多数也变为长期,除非继承人是农业人口并没有自己的宅基地。

至于自留地和自留山,是人民公社时期的产物,其使用权以户为单位,是农村实行农业合作化以后,生产大队为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需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并不存在永久问题,只是长期不变。而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农村农民原有的自留地和自留山全部纳入承包经营的土地范围,自留地和自留山从此消亡。只有个别没有实行联产承包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国家规定,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应该说,不管是宅基地也好,自留地和自留山也好,所有权都是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是凭借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身份可以获得使用权,不管使用权是长期还是永久,都无法改变土地所有制,即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


齐东晏子


那是肯定的,依据相关规定,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村农民集体,由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是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主要类型。

第二,乡镇农民集体,如果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由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由于我国农村客观存在少数原来已经公社化的土地,同时农林渔场的土地以及某些工业企业使用的土地大多属于乡镇所有,因此由乡镇行使所有权较为现实、妥当。





耕小田


土地就所有权来说,分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像城市城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农村村民拥有农村宅基地永久性的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享有使用的权力,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农户是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申请使用,当农户从村集体那里申请到宅基地之后,就相当于拥有宅基地的永久使用权。

因为,当农户申请到宅基地之后,只要有家庭成员还在,就可以世代使用,没有时间限制,可不就相当于拥有永久性的使用权嘛。

但是不是村集体成员,在农村有房屋的话,拥有的却是有限的宅基地使用权,具体能使用多少年,取决于房屋的寿命,房屋倒塌,失去宅基地的使用权。

自留山、自留地等其他农村土地,农村村民拥有有限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当农户从发包方那里承包到土地之后,是有承包期限的,承包期限的长短决定了农户使用土地的年限。


像耕地的承包期是30年,草地的承包期是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是30年至70年。换句话说,农户如果承包的是耕地的话,承包期是30年,也就意味着农户使用耕地的年限是30年。

而自留山、自留地一般没有进行家庭承包,是村集体确定给农户使用的,村集体可以随时收回,使用时间就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不存在永久性的使用。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相对来说,当农户申请到之后,只要还有家庭成员就可以永久性的使用下去,而其他土地是有承包期限的,并不能永久的使用下去。


农村一山货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总得来讲使用权确实在农民手里,所有权归村集体,这是总纲。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有变化,不是一尘不变的。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本村村民间可以相互转让,但这种转让其实毫无价值,不存在实际意义,要转也是零星的。自留山、自留地其实变化很大,永久使用那得看实际情况,可能今天在你手里,明天你就会失去。如果有资本进入,村集体有权收回你的使用权,转让给投资方。前提是要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才行,那你想阻止、保留都不可能。放在以前,村干部说了算。如果村里有另外土地,可以置换土地给你,没有置换地,那也没办法了。如果遇政府投资项目,二话不说,只有让出使用权。你得到的是补偿款。如果你想在“两地"建房想都别想,除非你有大资本,大项目入驻,是可行的。像我们村已经走上转让“两地"之路,剑在弦上。布衣给你提个醒:将来属于你自个儿的东西会越来越少了,都有可能走市场化。



向往清丽地


首先,明确一个三权分置的概念,明确了这个概念,这个问题也就明了了!

这个三权,是指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的承包权,土地的经营权!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分到土地的农户有承包权,把土地流转给他人的,他人就有土地的经营权的!

所以,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永远都是属于集体的,而你的使用权也不是永久的,在你的承包的合同期限内,比如合同规定是三十年,那你的使用权也是三十年,合同规定是五十年的,那你的使用权也只能是五十年!

也就是在你承包的合同期内,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是归你使用的,你也就可以在你的宅基地上盖房子的,如果当地没有特殊的规定和要求,你就可以在你的自留地里种植你想种的任何农作物的,而你承包了自留山,你也可以在山上种植你想种的任何果木的!

如果你把你的自留地,自留山,转租给他人的话,你也要同他人签订转租合同的,这个转租合同的期限,也是你承包合同的期限,超过了期限的,在超过的期限内也是无效的,你与他人签订了转租合同后,你可以收取在合同约定的转租费用,而转租你土地的他人就可以在你的自留地,自留山中去经营种植农产品和果树林木的!

感谢您对从来如刘三农问答的关注和支持,欢迎您的评论留言!


从善如刘L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建立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并在法律上确认下来,形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1]

中文名 土地所有权 外文名 Land ownership 权 利 使用、处分

主 体 特定性

交 易 禁止性

权 属 稳定性

权 能 分离性

————————(节录)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七月五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5]

————————-结束

这里必须强调我们中国的土地是公有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集体所有仅是并存于这个公有制里受国家管辖的。农民属于集体所有制下和国家签约,取得使用权/经营/收益/处分(处理的意思)的权利。但是不具有所有权。比方,无论农民个人或乡集体无权把土地卖给外国人。国家有权禁止。但是国家要向集体征用时就要出征用费。其他还有细则这里先不提,免得记不清。

这些最基本的概念一定要搞清楚。清楚了这一点就知道为什么农民生产的粮食一定要让国家统购粮食再统销给其他阶层的人民吃饭。几十年的统购统销直到92年放开。直到现在粮价还是国家掌控。因为粮价牵扯到国民经济的命脉,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能乱。可以这么说,目前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离不开国家强有力的掌控。令行禁止。这是资本主义国家,土地私有制国家做不到的。

我们是发展中国家,前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面临的国际形势不容我们享乐不容我们停滞。还要全体人民艰苦奋斗万众一心!

谢谢悟空!


琪琪瑞可


农村农民的宅基地,承包地,'承包山林永久的使用权,所有权永远归集体吗?

宅基地,和承包地承包山要分开说。

宅基地是永久性的使用权。不能规定使用期限,到期限让人家搬走。

承包地及承包山是有使用年限规定的。到期后可再续包或不续包。

承包地承包山在你的包期内,你有权任意种植,出租种植权。但不允许你出租,转让给别人建坟,建厂房,建住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