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 嶧城:依法嚴厲打擊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

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要求,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維護社會秩序,積極控制疫情傳播蔓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在嶧城區疫情防控期間,有下列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一、明知已經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體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

二、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和病人密切接觸者,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以故意逃避、惡意阻撓、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四、以實施“解救”、要求“釋放”被採取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人員為由,擾亂醫院、衛生部門等單位工作秩序的,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壞醫療機構財產的;

五、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車輛檢查、體溫檢測、強制隔離等防疫措施,強行進入或違反疫情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或者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六、編造虛假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而傳播,製造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

七、哄搶、盜竊、搶奪口罩、防護服及日常用品等公私財物的;

八、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行為的;

九、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醫用衛生材料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

十、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疫情等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

十一、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的;

十二、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貽誤診治或造成交又感染的;

十三、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十四、違反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口罩、隔離衣、防護服等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

十五、不顧疫情防控大局,以個人或群體利益為由,搞聚眾上訪,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故意阻塞道路交通,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六、未經批准在道路上設卡、挖溝、堆土,阻礙執行任務的救護車、警車、疫情防治物資運輸車輛通行的;

十七、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希望社會各界同心協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好社會秩序。

棗莊市公安局嶧城分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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